近日,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公开通报县首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土地卫片执法外业核查中发现,尤溪县西城镇养殖户王某某于2021年5月向西城镇东村村民租用农田,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西城镇东村村卓坑的耕地进行挖塘养鱼。尤溪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5月对其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年9月将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依法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警示提醒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进行挖塘养鱼、挖砂取土、建房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反映出我县个别用地单位和个人仍存在侥幸心理,依法用地和耕地保护意识亟待加强。希望各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有合理用地需求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切勿心存侥幸违法用地,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今后,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将持续加大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力度,结合卫片执法、国土变更调查等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长牙齿”的措施,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织密矿产资源“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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