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铁拳”暨“春雷”行动,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力度。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例的震慑教育作用,督促经营主体严格依法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市中区某汽车维修服务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抗磨液压油案
2024年6月17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司法机关移交的线索对乐山市市中区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长城”牌抗磨液压油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违法所得共44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0元;2、罚款100000元。
案例二夹江县闵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鸡精案
2024年1月30日,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停放于夹江县中央公园路边的贩卖商品车辆开展检查,检查发现车里陈列有13箱莎麦鸡精。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鸡精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夹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13箱莎麦鸡精。2、罚款16650元。
案例三峨边县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5月16日,峨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峨边县东风大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店里陈列有60瓶“小郎酒”牌白酒。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峨边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60瓶“小郎酒”牌白酒;2、罚款1000元。
案例四市中区车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案例五峨眉山市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案
2024年4月17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根据投诉对位于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店里陈列有34只“云南白药”牌牙膏。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前述“云南白药”牌牙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由于当事人尚未售出该批侵权牙膏,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34支“云南白药”牌牙膏;2、罚款872元。
案例六沐川县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辆齿轮油、多效防冻液案
2023年11月23日,沐川县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司法机关移交的线索对沐川县沐溪镇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场所内共陈列有27桶“长城”牌齿轮油、多效防冻液。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前述“长城”牌车辆齿轮油、多效防冻液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查明违法所得为198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沐川县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27桶“长城”牌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3、罚款4520元。
案例七市中区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乳胶漆案
2023年11月14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乐山市市中区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场所内共陈列有10桶“立邦”牌乳胶漆。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前述“立邦”牌乳胶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查明违法所得189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10桶“立邦”牌乳胶漆;2、没收违法所得1890元;3、罚款4730元。
案例八峨眉山市某通讯设备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配件案
2023年9月19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根据投诉对位于峨眉山市胜利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检查发现店里陈列有304个“VIVO”手机壳。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前述手机壳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由于当事人尚未售出该批侵权手机壳,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304个“VIVO”手机壳;2、罚款15000元。
案例九市中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路元器件案
2024年6月4日,市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司法机关移交的线索对乐山市市中区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场所内共陈列有39个“正泰”牌电路元器件。经鉴定,当事人购进的前述电路元器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市中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39个“正泰”牌电路元器件;2、罚款10000元。
案例十峨眉山市某龙虾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2024年4月11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位于峨眉山市胜利街道的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店招上标注的注册商标并未实际注册成功。经调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规定,构成了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峨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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