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广州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申领条件
1.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申领金额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计发方式
1.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先行垫付,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可以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2.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注意: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1.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支付生育津贴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育津贴;
2.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支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广州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2.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假期天数
1.生育假期
①顺产的,计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②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2.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①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计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计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计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计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计14天。
注意: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或者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合并计算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广州生育津贴领取流程:
:广州生育津贴可以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以及穗好办APP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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