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近日,全国各地纷纷公布近一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热点案例。随着宠物经济的蓬勃发展,关于宠物消费的纠纷和维权案例也日益增多,宠物消费维权多次“荣登”各地十大案例之列。
陕西:宠物消费新热点,留好凭证是关键
近日,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21年十大消费提示,对直播带货、网贷、宠物消费等热点消费问题做消费提示。
陕西省消保委建议消费者购买宠物选择口碑信誉良好的商家,付款时索要发票、疫苗注射凭证,最好能书面约定健康状况和品种等细节。
南京:幼猫因“猫瘟”死亡,宠物店应承担合理期限的质保义务
3月12日,南京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南京地区2020年度消费者权益案件情况及南京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这些案例涉及网购、食品、汽车、教育培训、宠物消费等诸多方面。
虞某与某宠物店买卖幼猫案案情:原告虞某在被告某宠物店处高价购买幼猫一只。双方签订宠物购买协议书约定,宠物售出24小时后,宠物店不再承担宠物的任何问题。次日,案涉幼猫即出现不适症状,于购买后第6日诊断为感染“猫瘟”,于购买后的第7日死亡。宠物店依据上述约定拒绝退款及赔偿,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宠物店应对幼猫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在宠物店未能举证证明幼猫在出售时系健康猫的情形下,宠物店所应负的质保期限不应低于“猫瘟”潜伏期限,上述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属无效条款。因此,判决宠物店退还虞某购猫款,并赔偿诊疗幼猫所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
点评: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饲养宠物的消费者日益增加。然而,因部分消费者选购经验不足、个别商家未能诚信经营等原因,消费者购买到“星期猫”“半月狗”所产生的维权纠纷频发。消费者购买宠物目的是收获基于饲养过程所产生的情感收益,该目的实现的前提系宠物身体健康,因此,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店的根本合同义务,宠物店应对所售宠物的健康负有一定期限的质保义务,该质保期不应低于宠物感染病毒后的潜伏期。
珠海:宠物消费“陷阱”多,维权凭证要保留
李先生在拱北泰富犬屋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宠物犬,带回家当天宠物犬就出现咳嗽、便血症状。李先生将宠物犬退回并换了另外一只宠物犬。更换后的宠物犬不进食,同时呕吐、拉稀,最终死亡。李先生称商家出售的是病犬;商家则表示出售时宠物是活的、正常的,双方各执一词,协商无果。
中山:宠物狗送诊所丢失活体商品责任怎定
诚信·组织宗旨
WorldConsumerRightsDay
2020年4月初,消费者吴先生因自己的宠物狗生病,于是将宠物狗寄放在板芙镇某动物诊所店。翌日,吴先生到动物诊所看视自己的宠物狗,动物诊所店主告知吴先生“狗狗跑了”,吴先生大为震惊,向动物诊所提出赔偿要求,不料被拒,吴先生遂投诉至中山市板芙消委分会。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介入,动物诊所店主承认因看管不善导致“狗狗跑了”,但以“送店之前双方没有签订协议”为由,拒绝吴先生的赔偿要求。经消委分会协调,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动物诊所店同意向吴先生赔偿2500元。
消委会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动物诊所向消费者提供宠物诊疗服务,对于留店的宠物,动物诊所是否构成保管合同关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对于该损害赔偿责任的计算与争议,我们认为,宠物狗作为特殊活体商品,除存在一定市场价值之外,其丢失对宠物主人确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感情伤害,但该种感情伤害其价值难以量化。而且,该案宠物狗的丢失并未构成“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法定情形,该案的损害赔偿责任仍然属于违约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因此,工作人员在协调争议双方诉求和意愿的情况下,最终促成动物诊所店向吴先生作出2500元赔偿。
秦皇岛:宠物市场鱼龙混杂存弊端
近日,秦皇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秦皇岛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据悉,市消保委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451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11.2万元。
湘西州:网购活体宠物隐患多州消委帮助维权挽回损失
近日,湘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为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特整理出2020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遇到此类情况,应及时拨打“12315”进行申诉维权。2020年,全州“12315”平台受理咨询投诉举报819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6.35万元。
但是到了第三天,宠物狗便死亡了。张女士感觉受到了欺骗,坚信商家卖了一只病狗给自己,便找商家退款,但商家却以张女士照顾不周为理由,拒绝退款。张女士不知该如何处理,遂找到州消委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