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重庆社保缴费最新标准(7月社平调整)
摘要: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9年7月30日发布的渝人社发〔2019〕90号文件,重庆市2019年适用社会保险标准如下:一、重庆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5469元/月)。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9年7月30日发布的渝人社发〔2019〕90号文件,重庆市2019年适用社会保险标准如下:
一、重庆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不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5469元/月)。
二、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407元、下限为3282元。
三、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9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407元、下限为3282元。
通过本次文件的公布,我们需要知道的几个关键数据如下:
1、2019年重庆社平工资标准为5469元;
2、2019年重庆职工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3282元;
3、2019年重庆职工社保最高缴费基数为16407元;
根据以上正常,重庆社保君制作了最新的2019年重庆社保缴费标准表给各位HR朋友参考。
1、2019年重庆社保缴费明细表(最低缴费标准3282元)
备注:本缴费按照正常企业职工五险标准核算(困难/小微等享受补贴待遇不在此表范围)
2、2019年重庆社保缴费明细表(社平工资标准5469元)
说明:
1、考虑到每个单位行业性质不同,因此工伤保险征收比例不同,以上数据根据常规企业0.6%标准进行测算,如实际单位比例不一致,请将工伤比例换算成本单位标准计算。
2、享受困难/小微/4050等社保补贴的单位,请自行根据本单位缴费基数及比例换算。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一)在计算应补缴历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适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
(二)对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8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期间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使用补缴年度对应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对以个人身份补缴2018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年度缴费比例均为20%。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问题
计算2019年新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及计发在职死亡人员待遇时,需使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适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1764元(6814元/月);平均缴费指数分段计算,2018年12月及以前年度的缴费指数使用对应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2019年的缴费指数使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问题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已参保单位漏报、瞒报参保人员及缴费工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补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35号)规定申请补缴2018年12月前历年医保费的,核定其补缴补缴基数上、下限适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019年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申请补缴2019年当年医保费的,使用2018年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5626元/年(5469元/月)。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问题
2019年内计发职工生育津贴,继续使用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核定生育津贴支付基数上、下限。
顶
2019年7月30日,重庆市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等4部门终于出台了《关于做好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90号),通知中明确规定,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5469元/月)。五险缴费的上限为5469元的3倍即16407元,下限为5469元的60%即3282元。
大家注意到没有,缴费的上下限比2018年的还要低,2018年的基数是6106,五险缴费基数上限为18318元,下限为3664元。
这是为什么?事情源于3月下旬出台的一个重要政策。3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核定调低社保缴费基数。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4月1日出台《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文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作了具体意见,随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进一步明确社保缴费基数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改为以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使缴费基数降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自愿选择缴费基数。困难行业企业社保单位缴费基数下限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到1800元/月,后续过渡办法另行制定。
2018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8928元,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2558元。因此,加权之后,2019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5626元/年(5469元/月)。
2018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764元(6814元/月)。
1、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请注意,今年的社保工资标准等这么久出来,就是在等新口径统一,新旧标准的衔接。2019年的社保缴费基数不是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而是城镇私营和非私营人员的平均工资65626元为基数。
最高缴费基数为5469元×300%=16407元
最低缴费基数为下限5469元×60%=3282元
每年缴费基数上涨,今年国家说降低缴费比例,终于降低了缴费比例。只是问题又来了,以后拿的钱也会少了。
2、工伤保险待遇调吗
缴费基数降了,但是工伤保险待遇会变化吗?工伤保险待遇中涉及多个项目,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数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以那个口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丧葬费呢,生活护理费呢?
注意:2019年的标准以81764元为基数,明年说不定有变化!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经评定符合伤残等级的,享受因工致残待遇。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具体为:五级81764元、六级6814×10=68140元、七级6814×8=54512元、八级81764/12×6=40882元、九级6814×4=27256元、十级6814×2=13628元。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具体为:5级81764×5=408820元,6级81764×4=327056元,7级81764/12×15=102205元,8级81764元,9级81764/12×9=31323元,10级81764/2=40882元。
(3)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规定的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工死亡待遇具体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因此2019年重庆工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1764/2=40882元。
(4)工伤护理费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完全不能自理为6814元×50%=3407元,大部分不能自理为6814元×40%=2726元,部分不能自理为6814元30%2044元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根据重庆市2018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随之提高。
因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三倍封顶标准:
6814元/月×3=20442元。
4、劳动合同解除支付经济补偿的免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2019年个人因劳动关系解除所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征免个人所得税的免税额为81764元×3=245292元。
5、非法用工赔偿
(1)非法用工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标准:非法用工单位所雇佣的人员因工致伤的,须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等级向工伤人员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基数根据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重庆市2018年的社平工资公布后,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赔偿基数为81764元。再根据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进行计算。
(2)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治疗期间生活费标准: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非法用工单位(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所雇佣的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即6814元/月)
6、关于养老保险补缴基数问题
需在2019年内补缴1993年3月至2018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补缴办法及标准计算。其中:(一)在计算应补缴历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适用的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继续使用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3272元(6106元/月)。(二)对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8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补缴期间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使用补缴年度对应的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对以个人身份补缴2018年及其以前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年度缴费比例均为20%。
之前别人以6106补缴,按新标准以5469元为标准,基金岂不大亏!再有,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因此补缴也得缴费比例为20%,否则不公平嘛。
医保同养老保险。补缴2019年当年保费的,才使用5469元的基数。
7、关于生育保险待遇
注意,生育保险的津贴支付的基数按73272元核定支付基数上下限,而不是按81764元。这一点我有点疑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