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季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到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二、附带诉讼被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某1、王某某、王某、王某1、高某某2、高某某3、高某某4、高某某5、高某某6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该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盟审判员宋瑜人民陪审员邢英娜
书记员: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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