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在淘宝网以下类目所发布的纺织品:
(一)服装类:男装、女装/女士精品、女士内衣/男士内衣/家居服(不包括乳贴,插片/胸垫)
(二)服饰配件类:服饰配件/皮带/帽子/围巾(包括但不限于围巾、丝巾、帽子、手套、披肩、布面料、毛线、手帕、领带、领结等)
(三)母婴服饰类:童装/亲子装、孕妇装、孕妇裤/托腹裤、产妇帽/孕妇袜子/孕妇鞋(不包括孕妇鞋)、家居服/哺乳装/秋衣裤、哺乳文胸/内裤/产检裤、防辐射服
(四)家居类:床上用品(不包括蚊帐/床幔、“凉席/竹席/虅席/草席/牛皮席”、婴童蚊帐、婴童凉席、床品配件、电热毯)、居家布艺
(五)运动户外类:运动服/休闲服装、户外服装
【适用标准】
GB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特性的信息。它通常以使用说明书、标签、铭牌等形式表达。
(二)耐久性标签:永久附着在产品上,并能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保持清晰易读的标签。
(三)婴幼儿纺织产品: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身高100cm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使用的纺织
品。
【内容要求解析】
【标注规范解析】
(一)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含量、维护方法三项内容须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余内容宜采用除耐久性标签以
外的形式标注。
(二)特殊工艺的产品上耐久性标签的安放,可根据需要设置位置。如果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有影响,例如布匹、绒线、袜子、手套等产品可以不采用耐久标签。
(三)纤维成分含量大于服装面积15%的部位都应该标注。产品上单个织物面积或多个织物总面积不超过产品表面积15%的织物可不标注纤维成分
(四)维护方法应该按照:水洗、漂白、干燥、熨烫、专业维护的顺序排列。
例如:
(五)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该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
(六)使用说明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少数名族文字或外文,但汉语
拼音或外文的字体大小不应大于相应的汉字。
第六条【特殊要求】
(一)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注“婴幼儿用品”字样
(二)羽绒服装“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除上述要求标注的内容外还应标注:羽绒种类、含绒量、充绒量。
(三)羽绒被“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除上述要求标注的内容外还应标注:羽绒种类、绒子含量、充绒量。
(四)牛仔服装应该包含“水洗产品或原色产品”字样。
(五)其它产品标准的特殊要求。
【附录及示例】
附录A常用标准
附录BGB18401-2010
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分为A、B、C三类,其中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附录C吊牌及洗水唛示例服装:
【案例分析】
错误分析:
1.未标注厂名厂址
2.安全类别应该标注A类、B类或C
类,其中婴幼儿产品须标注为“A类
婴幼儿用品”;B类指直接接触皮肤
类产品;C类指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
品,按照实际产品选择。
3.质量等级只能是合格品、一等品、
优等品中的一个,GB
5296.4-2012中虽已经取消了产品质量
等级的标注,但是产品质量法中要求标
注,且安全类别涉及到产品标注中判定
的参数选择,因此
建议标注。优等品指标最高、合格
品指标最低。
4.使用说明中洗涤符号错误
5.洗水唛上面少了号型和洗涤维护说明符号。
案例二
1.缺少厂名厂址、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安全类别、
号型、纤维成分含量、洗涤维护说明
2.洗水唛上面的英文信息默认为没有标注,应该采用规
范的中文。
1.缺少纤维成分含量、号型、洗涤
维护方式,XL是错误标注,应该符合
GB/T1335要求
GBT29862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解析
一、范围:适用于床上用品(电热毯除外)、絮用纤维制品、羊绒针织品、针织服装、毛巾、针织内衣、毛针
织品、内衣、西服、大衣、西裤、衬衫、休闲类服装、儿童服装、母婴服饰、羽绒制品等纺织品、服装产品
(含户外服装)、居家布艺等纺织类产品。
参考标准:GB/T29862-2013
二、原则:
1.描述真实完整:对商品的材质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确保商品的实际材质与描述相一
致。
2.信息一致:在商品页面各要素中出现关于材质信息描述的,确保页面各要素间材质信息描述的一致性。
3.名称规范:纤维名称应采取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
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1中规定的名称,羽绒羽毛名称采用GB/T17685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有简称的宜采用简称。
4.在纤维名称的后面可以添加如实描述纤维形态特点的术语,例如,涤纶(七孔)、棉(丝光)
*要素:如标题、属性、sku、详情页、图片等三、描
述/标注方法和要求:
1.仅有一种纤维组分的产品:
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加“100%”,或纤维名称前面加“纯”或“全”。
示例:
a)
纤维含量允差为0;
b)山羊绒含量达到95%及以上,疑似羊毛含量小于等于5%的产品,可标注为100%山羊绒
c)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中含有能够判断为装饰线或特性纤维(如:弹性纤维、金属纤维等),且其总含量小于等于5%时,可使用“100%”、“纯”或“全”表示纤维含量,并说明“XX纤维除外”。
2.
两种及以上纤维组成的产品:
一般按纤维含量递减顺序列出每种纤维的名称,并在纤维名称的前面或后面列出该纤维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