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高新区黄霸天宠物店。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心圩江东路8号盛天尚都1号楼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0MA5Q5DLKXQ。
经营者黄茗晖,女,1995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工作单位和职务:南宁高新区黄霸天宠物店经营者;住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居民身份证号:*******************。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件和黄茗晖身份证照片打印件,以上2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南农(兽药)〔2021〕501号)》的复函、黄茗晖的《询问笔录》和黎津的《询问笔录》。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黎津的《询问笔录》、黄茗晖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图片》(广西南宁市安和动物药品公司销售单)、《产品证据图片》3份、《国家兽药综合查询系统(手机应用程序)扫码信息截图打印件》3份、《南宁高新区黄霸天宠物店销售流水记账单》。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当事人涉嫌没有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本机关认为:
一、没收涉案“黄芪多糖口服液”6瓶、“甘胆口服液”5瓶和“沙罗拉纳咀嚼片”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810元;
三、处货值2.5倍罚款共33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4110元。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5日
主办单位: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承办单位: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网站标识码:450100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