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家参加评审时,如果采购人是下属单位,请问,需要回避吗?
2.专家退休后,请问,还需要与原单位回避吗?如果需要回避的话,过渡期是几年?
答:评审专家在原单位退休后,需与原单位进行回避参考回避三年
3.纺织品采购项目评审没有一位纺织品专业专家,合法吗?
答:从评审专家确定程序看,合法。但是,如果评审专家均为非有关专业人员,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难以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是政府采购法律设立评标委员会制度的初衷。而且对于“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特殊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有相应的补充规定。
4.政府采购监管人员能作为专家参加非辖区项目评审吗?
5.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当评审专家吗?
6.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一名专家做采购人代表吗?
7.甲受贿、乙74岁身体健康、丙民企老总,谁能申请评审专家?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因此,丙有资格申请评审专家,甲前三年内不良行为记录、乙超过70周岁,均没有资格申请。
8.刚好70周岁有资格申请担任评审专家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限定的“不满70周岁”,这里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9.评审专家任职A公司,A的母公司投标,专家需要回避吗
答:非法定情形,该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评审专家与投标人的关系是否可能影响到公平公正,需要调查。
10.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供应商需要回避吗?
11.专家任职B公司,在A公司有10%股份,A公司来投标,该专家需回避吗?
12.同一单位工作人员,能作为专家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吗?
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但一些省(市、区)的规范性文件时,有的进行一定的限制。
13.参与货物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参加该项目评标?
答:本国货物的采购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已经修改了论证专家回避的规定,如果随机抽取专家抽到了,正常组织即可。另外,组织论证时,就可以考虑让论证专家签保密协议以及公平评审承诺书,承诺不泄露项目的有关信息;承诺若作为随机抽取的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做到公平公正。进口货物的采购不可以。
14.夫妻同时被抽中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需要回避吗?
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15.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的情形。
16.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专家应回避而未回避怎么处理?
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评标过程中被发现的,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评标报告已签署或已发中标公告后才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原评标报告作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重新抽取评标专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编制评标报告、重新发布中标公告。
17.评审专家在签字前擅自离开应该如何处理?
答:评审报告上签字是专家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要求: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18.评标委员会能否推翻招标文件中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
19.两个招标项目,可以同一天由同一批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吗?
20.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评标吗?
答: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但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21.3个有效投标人1家实质性条款不响应,还能继续评审吗?
答:不能继续评审,应作废标处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22.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项目名称不一致,怎么办?
23.评审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怎么处理?
24.评审专家评标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是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25.评委认为供应商有需澄清事项,供应商可以进场答复吗?
答:不可以。除非必要的进场演示,供应商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26.评标委员会能否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27.评标委员会认定无效投标,是现场通知还是等评标结束公告?
30.评标结束一位专家带走澄清函的复印件,这种行为合规吗?
答:不合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31.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私下接触,影响中标结果,怎么办?
32.当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只剩一家投标人合格)的时候,评标委员会可以认为不存在明显缺乏竞争情况,从而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吗?
答: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予废标。
33.中标公告发出后,供应商质疑中标人客观评分项不应得分,向财政局报告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客观评分进行复核,确定客观评分错误,专家重新修改评分后,推荐了另一中标候选人,请问程序合法吗?
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一致的,则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不能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因此,需要根据是否符合重新评审情形来判断程序是否合法。
34.竞谈采购中,评审专家中是否必须包含1名法律专家?
35.询价通知书由采购人制定还是询价小组制定?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询价通知书由询价小组确认或者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36.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包不包含3个人?
答:包括三个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37.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成员认为磋商文件中的价格部分价格分的计算方式不合理,停止磋商,请问磋商小组有权利这样做吗?
答:可以。磋商小组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4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还能参与验收吗?
44.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不可以。质疑、投诉是为供应商设计的救济机制,专家、采购人不能行使这项权利。所以,专家不能提出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