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收录303527条法规今日更新50条法规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科合(2007)第0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1-03
施行日期:2008-01-03
时效性:已失效
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八年一月三日
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工作,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本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范围)
豆蚕砉娑ā返谄咛豕娑ǖ摹按笮涂蒲б瞧魃枋保侵敢允谢蛘咔⑾夭普式鹑罨蛘卟糠殖鲎市鹿骸⑿陆ǖ模鄹裨?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自筹资金部分),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科学仪器和实验设施。
第三条(评议工作准则)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开放共享”的原则,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必要性进行评议。
第四条(评议组织协调机构)
本市建立市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在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协调指导小组下设立“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五条(申报报告编制)
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先编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建设目标的必要性,科研项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购置的预算方案和实施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六条(评议组织实施)
联合评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的标准、程序、方法,组织实施本市市级财政经费安排范围内的联合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单位。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委托项目评估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估。
其它市级财政经费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需先送联合评议办公室对其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评议方法和内容)
综合评议内容包括:
(二)仪器设施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三)本市现有同类仪器设施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状况);
(四)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情况;
(五)新购仪器设施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六)新购仪器设施的共用共享方案;
(七)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八条(评议结果)
联合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购置的重要参考。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批准在同等条件下对利用率高、共享服务工作良好的管理单位的购置申请。
第九条(信息报送)
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其管理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有关信息经汇总、分类后,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监督制度)
经费(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联合评议办公室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单位如需调整变更,应按有关程序向原经费(项目)审批部门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区县职责)
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区、县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应将评议结果报联合评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1月3日起施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