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
标识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6〕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经六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我市旅游市场的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商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统一规范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引导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生产、经销企业正确标注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经销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市旅游、商务主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业、本行政辖区内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经销者不得经销无标识及标识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
第五条每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应当具有标识并佩挂一个标识标签。标识包括标签、印记和其他标识物等。
标识:用于识别饰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用途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
标签:用于标明饰品分类或内容的标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质量、数量、特征、特性、用途等信息。
印记:打印或刻印在饰品上的标识。
其他标识物:除印记和标签外,反映产品标识内容的其他载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保修单、包装物、销售凭证等。其中合格证明是指可以使用企业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等,也可以是第三方具备认证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签、鉴定证书、检验报告等。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六条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共同监制。
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牢固、易于识别。
第七条贵金属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贵金属名+含量+饰品名称):表明贵金属中文名称、贵金属含量和饰品的真实属性,如铂950或铂pt950+饰品名称。
(二)质量(重量):标注质量,以克(g)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三)价格:包括产品的零售价格、计价单位,有折扣的要标明折扣幅度。
(四)企业名称:标注饰品的最后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或者贵金属饰品的销售企业名称,也可用企业的简称或企业的LOGO代替。
(五)产品编号:饰品的生产编号或销售代号。
(六)执行标准编号:GB11887。
(七)产地:按第十条规定。
(八)合格证明:饰品的合格证书、检验标签、鉴定证书或检验报告的编号,或者饰品的合格标志等。
贵金属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贵金属饰品上。印记应符合GB11887的规定,标注下列内容:厂家代号、材料和纯度,以及镶钻首饰主钻石(0.10克拉以上)的质量。
单件贵金属饰品重量小于0.5g或确实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按照厂家代号、纯度、材料的顺序逐一免除;一件贵金属饰品由金、银、铂三种贵金属的两种或三种制作的,所用贵金属材料的名称和含金(银、铂)量均应作为印记内容。
第八条无镶嵌类珠宝玉石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
(一)产品名称(珠宝名称+饰品名称):按标准GB/T16552《珠宝玉石名称》的规定正确标注产品名称。经过处理的,应当在品名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处理”二字,如翡翠(处理)手镯。
(二)质量或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标注珠宝玉石饰品总质量(g)或标注珠宝的外形尺寸大小(mm)。
(四)企业名称:标注珠宝玉石饰品的最后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或者珠宝玉石饰品的销售企业名称,也可用企业的简称或企业的LOGO代替。
(五)产品编号:珠宝玉石饰品的生产编号或销售代号。
(六)执行标准编号:GB/T16552或企业标准编号。
(七)产地:按第十条的规定。
第九条贵金属镶嵌珠宝玉石饰品标识标签内容应当包括:
(一)非钻石饰品类
1.产品名称(镶嵌材料主要元素中文名称及其含量+珠宝玉石名称+饰品名称):如金18K蓝宝石戒指或18K金蓝宝石戒指。
2.质量或规格型号:饰品的总质量(g)或饰品的外形尺寸大小(mm)。
3.价格:包括产品的零售价格、计价单位,有折扣的要标明折扣幅度。
4.企业名称:标注饰品的最后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或者饰品的销售企业名称,也可用企业的简称或企业的LOGO代替。
5.产品编号:饰品的生产编号或销售代号。
6.执行标准编号:GB/T16552、GB11887。
7.合格证明:饰品的合格证书、检验标签、鉴定证书或检验报告的编号,或者饰品的合格标志等。
8.产地:按第十条的规定。
(二)钻石饰品类
1.产品名称(镶嵌材料主要元素中文名称及其含量+钻石+饰品名称):如铂950镶钻石吊坠。
2.钻石的质量:以克拉(ct)为单位。
3.总质量或镶嵌材料质量:以(g)为单位。
4.价格:指销售价格。
5.企业名称:标注饰品的最后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或者饰品的销售企业名称,也可用企业的简称或企业的LOGO代替。
6.产品编号:饰品的生产编号或销售代号。
7.执行标准编号:GB/T16554、GB11887。
8.合格证明:饰品的合格证书、检验标签、鉴定证书或检验报告的编号,或者饰品的合格标志等。
9.产地:按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标识标签上应当标注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产地。生产者(或经销商)标注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产地应当真实。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应当是具有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生产(或经销)资格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名称。
进口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原产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予以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或经销)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或经销商所在地),对其生产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或经销商所在地)的名称,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或经销)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或经销商所在地)名称。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
(五)进口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
第十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并销售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应当标明生产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编号。
第十三条获得产品质量认证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标识上标注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销售标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应当附有饰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证书上应当附有该件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的照片。
销售标价在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应当附有饰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卡。
第十五条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消费者特制的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其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
第十七条贵金属、珠宝玉石饰品标识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在标识管理监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以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7日公布的《三亚市金银珠宝玉石饰品管理体制规定》(三府〔20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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