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鉴定对可疑印文和印章的鉴认识别。通过检验,鉴别可疑印文的真伪,分析确定伪造方法,鉴定不同文件上的两个印文是否为同一印章所盖印等,为某件调査提供线索和证据。
检验的方法主要有:
(1)目视法。多数不用印章直接伪造的印文有各自的特点,用肉眼或借助显微镜观察可发现其与印章所盖印的印文的差别,从而确定伪造的事实和伪造方法。对伪造印章盖印的印文也可通过观察判断伪造方法。
(2)特征标示法。观察可疑印文和样本印文各个特征,标示出异同点并进行比较分析。
(3)测量比较法。在可疑印文和样本印文相同部位确定若千基点,分别测量并比较两印文上相应基点间距离和位置。还可直接测量和比较印文直径和文字、线条的长短和大小。
(4)划线比较法。在两相比较的印文的相同部位各选若干基点,互相连成直线;或以一两个基点为圆心,以相同半径划弧形线。比较同位线条通过的文字、线条部位是否相同。
(5)拼接比较法。将可疑印文和样本印文制成同倍大照片,选定相应部位,分别裁剪下一部分,相互交换拼接,观察比较拼接部位的文字,线条是否吻合。检验时需注意印章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胀缩、磨损、腐蚀、断裂,以及由于按压力大小、衬垫物软硬、蘸用印泥多少等引起的非本质变化。
一、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二、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六、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七、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八、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