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称,其在收到猫之后发现打喷嚏且体温较高,遂对猫重新做了血常规及抗体检测,同时增加了抗原检测。抗原检测结果显示王女士猫杯状病毒(FCV)Ct值为26.17,属于病原体含量较低(可检测到病原体)。
后王女士告知贝西中心工作人员,猫有炎症,且存在病毒,猜测未接种疫苗,同时怀疑收到的猫并非是视频中的猫。另外,她告知商家,认为该猫不能生育。最终,王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退猫,双方协商不成,起诉到无锡市新吴法院处理。
诉求未获支持
法院认为“解约”理由不足
法庭审理认为,王女士与贝西中心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宠物猫为活体动物,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谨慎选择,对于宠物猫的各种特征在订立合同前尽量作出详尽的约定。
该案中,王女士解除合同的理由为案涉宠物猫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即宠物猫携带病毒导致其无法实现将猫作为种猫进行繁育的合同目的,据此其要求解除合同,未获法院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网购活体需谨慎
做好这些利于“避坑”
针对类似网购行为,案件承办法官提醒注意3个问题,从而方便维权。
首先,宠物本身是一种活物,不像普通的商品,不确定因素太多,购买时最好不要图方便直接线上交易,最好能够到现场看到活物,避免收到之后因活物与图片、视频不符引起纠纷。
其次,订立合同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将活体宠物的具体特征、品种、年龄以及健康状况等作出明确的约定,以免在出现纠纷后无据可循。
再次,宠物交付后一旦发生纠纷,确定标的物成为一大难题,双方应尽量通过图片、视频以及文字详尽描述宠物的具体特征,以防有人偷梁换柱。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之外的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网络交易买受人的收货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买方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