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众商家提升客户忠诚度方式不断创新,奖励积分也开始承载越来越多的经济和社会内涵,从原有的依附于单一商品或者服务的附属品逐渐衍生为具有可辨认价值、可以兑换多种服务、并能够交换和买卖的独立部分,极大地丰富了奖励积分业务的实质内容、参与主体和流转环节。
“积分”业务模式
奖励积分兑换业务在经济生活中灵活多样、情况复杂。在积分产生、兑换和收回过程中,衍生出了积分的交换、买卖、互换和互认等多种形式。本文列举三类代表性的业务模式予以说明。
(一)商家自身提供奖励
商场对在本店消费达到一定金额的客户,赠予奖励积分,该积分可在商场经营范围内进行兑换。商场对积分兑换内容、兑换进度等数据可以跟踪管理。
(二)由第三方提供奖励
航空公司与酒店、银行和汽车租赁等多元商家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联合推行消费里程计划,顾客可以通过消费某一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来获取航空公司的消费积分,实际的奖励由航空公司提供。航空公司与合作商家建立对账机制,按照实际兑换情况与商家进行结算。
(三)积分经过买卖后,由商家自身提供奖励
银行和酒店联合开发联名信用卡。由银行向酒店支付价款购买酒店的会员积分。银行再将酒店积分赠送给消费满额的信用卡客户,由酒店提供相应的服务。银行向持卡人赠予酒店积分后,不掌握实际兑换情况,未兑换部分不能向酒店申请退款。
“积分”业务税务处理分析
(一)收入确认时点划分
1.按实际兑换情况进行结算模式
这种模式下,积分销售方(赠予方)能够跟踪积分的兑换进度、兑换内容,如前文积分模式一和模式二,商场、航空公司和其合作商在赠予积分时点,不发生纳税义务;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如果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买断积分模式
(二)税率如何适用
由于奖励积分可兑换的服务具有多元化特点,涉及多种税率,航空运输服务应当适用11%,餐饮和住宿服务适用6%,礼品礼盒套装适用17%,如果境外酒店向消费者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住宿、餐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按照3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另,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如需在积分销售时点确认收入,无法区分是否存在免税项目,以及准确的适用税率,应当从高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如发生实际消费时,因免税或者低税率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
(三)积分作废涉税处理
实务中存在着作废的积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之争。
根据36号文件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持卡人以积分兑换服务,因部分积分作废而无法兑换,但与积分相对应的对价部分也不予退还。实质上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同时,奖励积分体现了赋予顾客的权利,顾客已经隐含地支付了费用,包含在已经实际兑换的服务成本中,积分作废时点,可实际兑换多少服务已经确定,成本已经可靠计量。应当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予以征税。
(四)发票品名如何开具
由于积分销售(赠予)时点,纳税人确实无法判断实际消费的货物或者服务名称,发票品名如何开具成为风险最大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待实际消费时点,按照实际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最为合法。但随着积分业务发展,不断衍生出积分交换、买卖、互换和互认等多种形式。大量的第三方和专门机构参与其中,积分可能几易其手,待实际消费时点开具发票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