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业务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决定组织全国银行业集中进行金融市场乱象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整治重点
这次市场乱象整治的重点是:以回归本源、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为目标,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排查整治本机构、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治工作中,要密切结合自身实际,对照附件所列十个方面的表现形式,有什么排查什么、查实什么整治什么,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逐一列出问题清单,周知全体员工对照整改。
二、严格责任追究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对排查的问题要逐一建档立案,严格自查自纠,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一次性问责到位。对于违反银行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问题,要依规处理;对于违反银行业监管法规的问题,要依法处罚;对开办的不当业务、不当交易和擅设的业务网点窗口,要立即叫停或限期收缩,出现风险的要问责到人;对于出现的风险事件和案件,要按照“一案三问”“上追两级”的要求,严格追究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员责任;对于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问题,要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三、强化整改建制
四、加强组织领导
附件:银行业市场乱象的表现形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7日
附件
银行业市场乱象的表现形式
股权和对外投资方面
(二)股权。自然人之间、公司或事业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公司或事业法人之间代持股份;频繁变更股权,股东行为短期化,或借机牟利等。
(三)对外投资。违规对外投资;违法持有多家金融机构股权;为大股东融资进行对外投资;以贷款、理财、信托计划等形式为实际关联方提供资金用于股权投资或兼并重组等。
(四)员工持股。违规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变相为员工代持股份;为员工持股提供杠杆配资等。
机构及高管方面
(一)机构设置。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包括异地事业部、业务部、管理部和业务中心、客户中心及其分部、分中心;未经批准设立境内外代表处、办事处;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超法定范围开展业务等。
(三)从业资质。董事、各级高管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未经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而履职;风险总监、合规总监、内审及财务负责人未取得任职资格而履职等。
规章制度方面
(一)公司治理。公司章程在机构新设或修订时,未报监管部门批准;两会一层工作规则和制度不科学不完备;未按照法律规章建立党委会、董事会、高管层、监事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与有效协调的规则;党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流于形式,董事会、高管层、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不健全等。
(二)绩效考评。董事会未建立有效制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年度经营计划;经营层对业务条线、分支机构、附属机构的绩效考核与评价制度不适应实际,不符合监管要求;监事会未对绩效考评的科学性及有效性进行监督;分支机构、事业部、利润中心的绩效考评规则不科学,实行简单的层层加码、人人加压分派任务指标等。
(四)员工行为准则。未制定员工管理办法和员工行为准则,或虽有制度规定但未严格执行;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未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操守规定不严谨,合规导向不明确,不利于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等。
业务方面
(二)账户管理不严格。未严格按规定及要求开立账户;出租账户给市场中介公司进行票据买卖等业务,定期收取固定费用;外包业务,为非本机构员工设立业务部门,实行收益分成。搭便车,不独立开展尽职调查,跟着其他机构放贷等。
(三)不同性质业务界限不清。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划分没有遵循严格统一标准,存在故意模糊界限、随意腾挪以逃避监管的行为;自营业务和代客业务统一核算,未设置风险隔离;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存在交叉销售;同业往来改变正常性质,机构之间进行大额、频繁负债、理财、信贷业务,产品结构复杂,投机性强等。
(四)虚假业务。虚存虚贷、虚假转让、虚假交易、虚假报表,包括存贷款冲时点、资产规模鼓肚子、资产转让附回购协议、抽屉合同、对倒互转,或在不合规定的交易场所转让资产;资产质量分类不准确,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等。
产品方面
(一)拉长或叠加。将传统金融产品“香肠式”拉长,发放贷款后要求一部分转为存款,作为全额保证,开出等额承兑汇票;贷款转存定期存单后,质押发放贷款。将资管产品“套娃式”叠加,无法识别底层资产,无法判断最终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
(二)不当销售。未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将公募产品与私募产品统一营销和管理,将私募产品销售给大众投资者;私售“飞单”,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代销其他机构产品而没有清楚说明,使客户误认为是本银行产品;允许其他机构或个体经营人员进入银行场所营销产品;开展强制性捆绑、搭售产品;销售非保本理财时,承诺回报、虚假宣传、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
(三)乱拉存款。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甚至欺骗、行贿、其他方面利益交换和远期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取存款。要重点整治针对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人员行为方面
(一)关系人员。未实行基本的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与亲友任职机构发生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交易而没有主动报告说明;区域性机构以优惠条件录用当地党政领导干部家属子女;机构之间以低于同等条件相互接纳家属或子女就业;以低于同等条件,招收或调入客户的亲属或子女;存在完全“吃空额”或变相“吃空额”问题,或给予关系人员显失公允的薪酬福利待遇等。
(三)非正常流动。高管、中层、基层人员大批量同时期流动,导致内部控制机制失效等。
行业廉洁风险方面
(一)业务经营。不执行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要求,开展业务经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好处。包括在信贷审批、资金拆借机构资质、担保公司准入等环节设租寻租;发放贷款直接或间接用于承接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的贷款;同业市场交易报价与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不匹配;利用所在机构信用为他人借贷提供担保或协助用款人从其他机构获得融资等。
(二)招标投标。重大项目采购及业务外包未按照规定程序招标、投标。金融机构要求客户接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的服务,作为开展业务的前置条件等。
(五)泄露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谋取私利等。
监管履职方面
(一)持续监管不力。机构筹建尽职调查不到位,数据不真实;超权限审批机构网点、业务范围和董事、高管资格;未按照规定标准实施监管评级,人为抬高或降低机构年度评级;现场检查不尽责,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不问责,准入限制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等。
(二)监管行为不规范。未按照要求简政放权;权利下放后,又以规划、总结报告等形式实质性上收;将本不该审批的事项,以事前或事后报备的形式进行实质性审批;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不健全,或者随意实施等。
(三)滥用职权。利用监管职权,未履行必要手续,直接安排本机构人员到监管对象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介绍关系人与被监管对象开展业务;安排关系人到被监管机构工作;离职到被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原有工作关系谋求监管机构取消或放松监管要求以及其他特殊照顾等。
内外勾结违法方面
(一)监管部门与被监管机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意接受被监管单位提供的虚假文件、证明资料、未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向当事人或关系人泄露现场检查、案件核查信息。
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方面
(一)非法集资。银行业从业人员利用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银行业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银行为非法集资组织者提供资金、开户、支付等服务;监管部门未及时向地方政府报告监测到的非法集资情况等。
(二)地下钱庄。未及时监控和发现异常账户;银行境外分支机构为非法移民提供金融服务等。
(三)无照乱办金融。银行业从业人员违规让他人在营业场所开展非法金融业务;未经批准开展跨业、跨境业务经营;对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办理银行业务打击、取缔不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