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广东省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清市监处字〔2020〕3号),涉及佛冈松峰置业有限公司。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市监处字〔2020〕3号
当事人:佛冈松峰置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090106836M
住所:佛冈县石角镇吉田村党政公共服务站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其轲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对当事人所作《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拍照《取证单》3份共3页,证明本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至2021年1月21日止,当事人未在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并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一般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一般处罚:[Y+(X-Y)×30%]以上,[Y+(X-Y)×70%]以下,以上、以下限均不含本数;……X为法定最高处罚金额,Y法定最低处罚金额,没有最低处罚金额时,Y值为零。……”的规定进行裁量。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清远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清远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发银行、交通银行、东莞银行任何一间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