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管理制度十篇

第五条总公司法规室在权限证书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起草、发布、推广权限证书示范文本:

(二)办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公司驻外机构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身份证书》手续;

(四)与权限证书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以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名义出具、签发的各种权限证书都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则编号,并由持有人签收。

第三章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出县和使用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公司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持有人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以本公司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是总公司及所属各公司、驻外机构的代表人代表其所在单位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应当载明:该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并注明出据日期,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的'内容,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法规室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出具,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总公司所属各公司及驻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或《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由总公司法规室在人事本部批准后出具,并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第十一条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单位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出示原件,提供经核实无误的复制件。

在仲裁、诉讼及其他活动中使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书》和《企业(事业)代表人身份证书》时,应当遵从仲裁机构、法院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六)注意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因公司自身发生变更的;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管理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

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

(一)保管空白权限证书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不认真办理有关手续,后果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持有权限证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总公司法规室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职工奖惩的规定,向人事本部提请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保管、使用权限证书不慎,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附则

(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

2、原始凭证的的填制日期和编号

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和金额及收付款方式

6、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填制人员、经办人员的.签章

(二)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记录真实

2、内容完整

3、填制及时

4、书写清楚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1、合法、合理性的审查

2、完整、正确性的审查,以合法凭证审核凭证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3、自制原始凭证应有经手人、填制人、负责人的签名。必须按符合规定的要求填制。

1目的

为保证报告和证书的完整性、准确性,并真实地反映结果的全部信息。

2范围

适用于本计量中心出具的报告和证书的管理。

3职责

3.2中心办每年至少抽查一次报告和证书;

3.3班组负责编制、审核报告/证书,负责报告/证书的交付、管理和台帐的建立。

4程序

4.1报告和证书的编制要求

4.1.1本计量中心的工作结果以检测报告、试验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形式出具。报告/证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a)报告/证书的名称;

c)报告/证书编号标识,第页及共页;

d)顾客的名称;

e)所用方法的标识;

f)检测或校准物品的描述(如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指标等)、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检测/校准/检定日期;

h)如果被检物品是抽样得来,说明其抽样日期、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计划和程序、抽样环境条件等;

i)检测和校准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必要时,当以表格、图、或照片加以说明);

j)报告和证书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人的手签名,必要时注明签名日期;

l)当有分包项时,则应清晰地标明分包方出具的数据;

4.1.2当需要对检测结果作出解释时,报告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添或删节,及特殊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方法、顾客和顾客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4.1.3如需对校准结果进行解释时,证书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测量结果有影响的条件(环境条件);

c)测量可溯源的证据;

e)若顾客事先要求,在校准仪器被调整或修理后,要求给出调整或修理前后的校准结果时,应在证书或报告中表明。

4.1.4工作人员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报告每一项或一系列检测和校准结果,并符合有关方法规定的要求。

4.1.5试验报告的封面和格式统一制定(见附录)。

4.1.5.1所有报告均用a4纸(附图等可除外)。

4.1.5.2封面应至少含:报告编码(应在右上角)、报告名称、试验类型、委托单位、报告单位、报告日期。

4.1.5.3签批页(封二)应含编写、审核、批准。

4.1.5.5目录:少于10页可不用。

4.1.5.6主体部分:应含“报告的内容”所定义的项目,其中分层方法应按如下规定执行。第一层用“123……”;第二层用“1.11.21.3……”;第三层用“1.1.11.1.21.1.3……”;其余可自定义。

4.1.6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格式由班组根据承检产品/项目标准的要求自行设计,报中心办备案。确定后的报告/证书格式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改,更改需经原批准人批准;

4.1.7报告和证书的标识

4.1.7.1试验报告标识形式为abcd-efghij。ab为班组拼音缩写:cd为年(20xx年为00,20xx年为01,依次类推),efghij由班组自行定义。

4.1.7.2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标识由各班组自行制定,并报中心办备案。

4.2报告和证书的编写

4.2.1报告/证书应能够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反映工作结果,并符合技术标准方法规定的要求。编写内容要完整、结论明确,必要时应附以图表、数表、曲线、简图、照片说明。

4.2.2报告/证书应由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员编制,实习人员不能独立编制。

4.2.3报告/证书上的数据结论、环境条件等须与原始记录相符。

4.2.4报告/证书的所有数据均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和规定的术语。

4.2.5对分包方所提供的结果应在报告中明确说明。

4.3报告和证书的审核批准

4.3.1检测报告、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采用编写、审核和批准三级方式。

4.3.1.1工作人员对原始数据核对后将检测结果准确无误地填写到报告中,并签名。

4.3.2试验报告的审批

4.3.2.1报告的审批采用编写、审核、批准方式。

4.3.2.2常规性试验,由助工及以上职称人员编写、专业组长审定、班组负责人批准。

4.3.2.3较复杂的、跨专业的或涉及系统安全的检测项目试验(如型式试验、机组性能鉴定试验等),由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检测人员编写、项目负责人或班组负责人审核,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主任批准。

4.4报告的管理和交付

4.4.3中心办每年对班组的报告和证书至少抽查一次;

4.4.4试验报告在交付给顾客时,顾客在《报告交付单》上签名。邮寄交付的报告以邮寄回执作为交付记录。在交付过程中,应注意报告的防潮等。检定证书、测试报告、校准证书的交付,由顾客在委托单上签名。

4.5报告和证书的更改

4.5.1当对报告/证书中的数据有疑义时,由责任部门组织项目负责人员、质量监督员分析原因,对可疑数据进行核查。

4.5.2若经核查证实已发出的报告/证书有差异,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接收单位,停止使用该报告/证书。

4.5.3原报告/证书的编写人员填写《报告和证书更改审批表》,说明更改理由及更改的内容,并由原报告的审批人确认更改理由成立,批准人提出处理意见。

4.5.5修改后或重新检测/校准/检定后所出具的报告/证书应附加说明,说明修改的原因和主要修改内容。

4.5.6责任部门应及时收回原报告,并按照报告交付程序,将修改后的报告和证书送至原报告持有人手中。

4.5.7责任部门保存修改后的报告证书应,并由资料管理员同原报告/证书一并保管。

5.1gaepc/qp-01(a/0)《保护顾客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程序》

5.2gaepc/qp-07(a/0)《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

6记录

6.1gaepc/qr-066《技术报告审核、审定、批准表》

6.2gaepc/qr-082《试验报告交付单》

6.3gaepc/qr-083《报告/证书台帐》

6.4gaepc/qr-084《报告和证书更改审批表》

1、目的

为确保认证标志、证书的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管理体系证书、标志的使用和3c认证标志的申购、保管和使用。

3、职责

3.1质量保证负责人

a)负责根据工厂申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范围,指导正确使用ccc标志,符合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b)负责ccc标志申请购买的审批;

c)负责ccc标志制作方案的审批;

d)负责对ccc标志正确使用的监督管理。

3.2技检部负责3c认证标志的申购,确定加贴的部位和数量。

3.3生产部负责3c认证标志领用并在合格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3.4办公室负责3c认证标志的保管和发放,对是否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3.5办公室负责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4.1ccc标志的的使用范围

产品凡申请并取得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范围的产品均可以使用ccc标志,并且在产品的适当位置加施ccc标志。

4.2ccc标志采用的形式规格

鉴于公司产品的具体情况,公司采用ccc标志标准规格形式中的3---5号,具体执行下页表格规定。

4.3ccc标志的申请

4.3.1生产部负责根据《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工厂取得产品强制性认证后,及时向指定的机构申请使用认证标志;

4.3.3当产品包装发生变化或根据顾客要求,需要采用其他认证标志时,由技检部负责人提出,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技检部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其他形式的认证标志和备案申请,并按规定要求缴纳工本费和标志监督管理费用。

4.3.4若需使用特殊式样的3c标志,或自行印刷、膜压等方式使用标志,则由技检部负责设计,经总经理批准后向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申报,经核准后再进行制作。

4.4ccc标志的领取和使用

4.4.1ccc标志标签在获准使用购买回后,由办公室统一保管,设专人落实具体责任,建立标志领用保管台帐。

4.4.2凡是生产部门需要使用ccc标志,先填写ccc标志使用申请单,注明使用的产品型号规格、数量和班组责任人等信息,经质量负责人核实批准后,向办公室申请领用,并作好领用登记手续。

4.4.3生产部门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完标志的,应在当天下班前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4.5ccc标志在使用过程中的防护

4.5.1ccc标志,是国家授予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特殊标识,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和操作人员应作好各种防护措施,确保标志不损坏、不丢失、

不污染、不转让、不违规使用、不错贴,确保ccc标志按国家规定的要求正确使用;

4.5.2技检部负责人切实作好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质量保证负责人报告。

4.6ccc标志的管理

4.6.1ccc标志的日常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应对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防护组织指导和培训。

4.6.2当产品结构发生变更,或产品认证证书范围发生变更,质量保证负责人应及时和国家指定部门联络,重新申请认证和重新确定ccc标志的使用范围。

4.6.3生产部监督ccc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不在申请范围产品不加施ccc标志,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不加施ccc标志。

4.6.5工厂应按实施规则要求将强制性认证标志加施在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或产品上,在加施ccc认证标志的位置下方同时注明'(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字样和工厂代码;同时,在其产品说明书或标签上应标注该涂料主要成膜物质的名称。

4.6.6认证产品的产品标识中产品基本信息描述(如产品系列、产品名称(型号)、施工配比)应在认证证书描述范围内。

4.6.7稀释剂、固化剂的包装上不能标注'ccc'认证标志。

4.6.8当获证产品配套销售(多种组分在一个外包装中)时,应在最小销售包装和或标签的明显位置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主漆可一并加施'ccc'认证标志;包装内的稀释剂和或固化剂小包装上不可加施'ccc'认证标志。

4.6.9当年未年审或年审未通过或在认证暂停期间内,均不得使用认证标志或声称通过了相应的认证。

4.7营销部加强对加施ccc标志产品售后服务监督,对ccc标志在售后服务过程中的正常使用和违规行为的举报和配合查处工作。

4.8营销部、质量负责人应对伪造、变造、盗用、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以及其他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开展积极的斗争,必要时及时向国家管理部门反映,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不法活动实施有效打击,维护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权威性。

5.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管理办法》

5.2《认证证书、标志使用的公开文件》

《3c标志进出台帐》

一、为加强机构所有证书原件、申办原始资料及其重要文件资料的管理,防止遗失并保证按时备案复检等,特制订本制度。

二、下列证书及资料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

1、所有资信文件: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年检报告等

2、重要文件,如项目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等。

4、所有由重要机构或组织颁布的证件如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三、资料保管员职责如下:

1、建立证书资料目录及相应档案,以便及时查找。

2、负责日常管理,保证证书资料的完好无损,防止任何情况下的`遗失损坏。

3、负责有关证书的申办、变更、年检、延期等工作。

4、严格按照机构的有关制度办理有关借阅、借用、复印等工作。

5、严格交接转移手续。

四、证书资料的借阅、借用、复印管理办理

2、资料保管员凭主管领导签批的申请书办理借用、借阅、复印等业务,其他任何人员提出的任何要求,均不予受理。

3、凡借阅、借用证书资料,必须在申请日期内归还,不能按时归还的应申请延期,手续与上述1相同,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违规责任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

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

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海船船员健康证书(以下简称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主管全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健康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健康证书

第四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书。

第五条健康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海船船员申请健康证书,应当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以下要求的,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应当及时签发健康证书:

(一)年满16周岁;

(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标准;

(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健康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申请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九条健康证书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书。

健康证书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书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

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书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健康证书损坏或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向原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健康证书损坏的,应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

(二)健康证书遗失的,应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登载健康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三)申请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的健康证书补发的,应向体检机构提交事故证明。

补发的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十一条船员申请健康证书信息变更的,应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申请健康体检,主检医师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

(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

(二)因医疗原因离船的;

(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健康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体检机构

第十四条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业体检保健机构,并取得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健康体检资质;

(三)开设附录1规定的诊疗科目;

(四)自有具备健康证书签发权的主检医师2名及以上;

(五)具有附录2规定的仪器、设备;

(六)配有stcw公约、《20xx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等技术资料;

(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签发健康证书的主检医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内科或外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

(三)熟练掌握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熟悉《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及海船船员职业特点。

第十六条从事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体检机构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以下材料:

(一)海船船员健康体检机构、主检医师报备申请表(附录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运行情况等资料(附录4);

(六)海船船员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

(七)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该机构所在地未设立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指定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七条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体检机构报备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并将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能力的体检机构及其所属主检医师名单。

第十八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的体检机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无效。

公布的体检机构的分院、子院从事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公布。

主检医师离开其备案的体检机构,其健康证书签发权自动终止。

第十九条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备案的信息发生变化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体检机构依船员申请,对申请船员按要求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健康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者不予签发健康证书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签发健康证书;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船员健康检查表》,并留存船员本人签名的《船员健康检查表》复印件。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要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一条体检机构应将签发的健康证书信息或不合格结论和项目,自体检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证书,作废的空白证书应交回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海船船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时,有提出复查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体检机构应根据船员复查申请对其不合格或受限项目进行复查。

执行复查与执行初次健康检查的主检医师不能为同一人。

复查合格的,签发健康证书;复查后仍不合格的,应将复查结果告知船员本人。

第二十七条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具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独立的决定权;当体检机构或船员健康体检专业人员开展工作的独立决定权受到干扰时,可向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体检过程中发现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船员本人;

(三)客观真实地作出船员健康体检结论,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四)接受船员对健康体检结果的询问或咨询,并如实地向体检者解释体检结果和提出的问题;

(五)保护船员的隐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船员健康体检信息被用于其他目的;

(六)每年对开展海船船员健康体检、签发健康证书业务情况总结分析,并以书面及电子方式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体检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体检机构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每年对体检机构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当建立体检机构管理档案,记载体检机构信息、资质和业务开展等情况。

第三十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健康证书签发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书,并上报备案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

(一)船员申请注销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书的;

(四)船员健康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健康证书签发条件的;

(五)签发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事局从公布的体检机构和主检医师名单中予以删除,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报备:

(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

(二)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

(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书的;

(六)泄露船员个人隐私和体检信息的;

(七)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变更的;

(八)不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或主检医师条件的。

第三十二条中国籍海船船员持有的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师签发的健康证书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引航员、外国籍海船船员及正在接受海船船员教育与培训的学生申请健康证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加强婚姻证书管理,维护婚姻证书的法律地位,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三、婚姻登记员要规范婚姻证书的填写,认真核对、检查,减少因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造成的损失。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民政厅。

四、证书管理员要严格领购手续,妥善保管,防止流失,做到专账专柜管理,保证账实相符、管理和收费分开。每年11月向区民政厅申报次年度的婚姻证书需求计划。

五、婚姻登记员要按照婚姻登记条件和程序向婚姻当事人颁发婚姻证书,并按照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出具收费凭证,严禁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和超标准收费。

六、证书工本费用于证书、印刷品的印制和与婚姻登记管理有关的业务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七、婚姻登记员擅自印制、使用外购婚姻证书的,报民政部局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取消其婚姻登记员资格,并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职称证书管理工作,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人事部有关证书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书的分类: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职(执)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有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的聘任证书。

(五)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系列,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六)职称外语(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

第三条资格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取得,是对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科学评价的证明,是求职、就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证书的印制和发放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在当年或次年4月底前,凭省职改办发文原件到省职改办核办。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由各设区市和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办理。委托我省代评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办理的,由原委托单位提交任职资格通知函,并填写《领证名册》后,统一到省职改办办理。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证书发放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在收到考试结果文件后两个月内到省职改办统一核办。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印制。省直各部门聘任高、中、初专业技术职务所需证书到省职改办购领。

(四)全国或省考试与评审相结合专业的考试合格证书,由人事部或省职改办印制,加盖省职改办钢印后,统一核发到单位或考生本人。

(五)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由人事部印制,我省组织的古汉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委托省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印制,人事考试部门打印后,加盖省、市职改办部门钢印后发放。

各设区市和省直部门不得擅自印制各类证书。

第五条证书的填写

各设区市职改办和省直各部门职改办要配备专用证书打印机,自20xx年起,各类职称证书的填写必须打印,字体要统一、内容要规范。

(二)执业资格证书“批准日期”一栏为该专业最后一科考试结束日,“签发日期”一栏为省职改办发文日期。

第六条证书的用印

(一)通过评审(或认定)取得的高级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负责审核,加盖钢印后下发;中、初级资格证书由各设区市、省直主管部门职改办负责审核,并按管理权限加盖钢印后下发。

(二)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市属及以下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中、省直单位的人员由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后下发。

(三)通过全国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的各类职(执)业资格证书,由省专业主管部门职改办(或委托的注册中心)汇总核查打印后,统一报省职改办加盖钢印和印章后下发。同时要将考试合格人员的执业资格报名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证书的补发与更换

属补发或更换资格证书的,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补发(或更换)证书申请书;

(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x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一张。

第八条各类职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职改办要建立职称资格证书登记、存档、跟踪、反馈等相应制度,并将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与证书统一编号,准确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底数,加强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设区市和省直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高、中级资格证书时,要将从省职改办购领的高、中级资格证书按顺序填写《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册》(附后),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电子版)连同登记册一同上报省职改办,以便网上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各类职称证书是由国家或省主管职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颁发各类职称证书是一种政府行为,是职称工作的一项重要环节,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切实防止各类职称证书流入无关人员和非合格考生手中。对于伪造各类职称证书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旅行。

1、负责每日客户接待,认真讲解招商政策;2、回答客户疑问;3、完成招商工作;4、积累客户并建立客户档案;5、负责招商道具的正确使用与维护;6、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值班安排;7、定期对竞争对手进行跟踪调研并将情况上报经理或主管;...

为了配合富达中国名牌产品的营销活动,使仓库管理规范有序,更好、更快地服务客户,特制定本制度。一、入库1.入库产品包括自产产品、外购产品、客户退货和杂物2.产品入库要按销售内勤所下的订单和验货凭证入库,验货凭证拒绝收货部分经部...

1、网吧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2、实行各部门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防火责任书》。...

1、施工单位建立足够的隔离宿舍,隔离室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尽量一人居住,确保做到每日通风两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2、被隔离人员须遵守纪律,严格做到每日测温两次,并记录。...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以员工岗位责任、劳动绩效、劳动态度、劳动技能等指标综合考核员工报酬,适当向经营风险大、责任大、技术含量高、有定...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二、必须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有防雨淋的装置,基地高度应确保设施内不受雨水冲击和浸泡。...

1、岗位人员必须劳保齐全上岗,女工将长发盘起,带工帽。2、操作中严格按照HSE操作指导书、HSE操作指导卡、标准作业程序,杜绝一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3、上级领导违章指挥,员工有权拒绝,并上报作业区安全办公室。...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有保安人员。三、权责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的监督;总经理核准执行;四、值班规定:1、各岗位保安应着制服,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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