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依据:(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
第六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参保男职工本人享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津贴和医疗费用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不实行重复报销和补偿报销。
第七条、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三)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第八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统筹区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规范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三目录”标准,原则上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生育医疗机构按单病种付费实行即时刷卡结算。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自胎儿娩出14天(含14天)后,生育女职工的医疗费用不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41号):
第三条、本通知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实施部门: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五、主办处室: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六、申请条件:福建省参保女职工,确诊怀孕并领取生育服务登记表的或妊娠终止(含异位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已领取结婚证的,申请生育津贴待遇。
七、申报材料:
1、《出院小结》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份数1份
备注:1、住院的,提供出院记录。出院记录原件需加盖医院章,出入院诊断孕产次信息缺失的,需提供入院记录;诊疗经过与出院诊断不符的,需提供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记录;2、门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无出院小结,需提供门诊病历,病历应写有首诊记录、手术记录;3、若为自然流产、稽留流产及3-7个月引产的,还需提供hcg检验报告单和B超报告单复印件;其中自然流产未行刮宫术的,还需提供加盖诊断医院章的诊断证明书原件;4.若为免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病历资料为:提供实施手术医疗机构的手术证明,并于窗口填写个人承诺书1份。5、申请人在厦门就医刷卡结算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的、在厦门市医保经办窗口申请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申请生育津贴申领时无需提供医院收费票据;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申请人申领生育津贴时还需提供盖有医院公章的医院收费票据原件核验,窗口收取复印件。6、上述申请材料需当场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非中文的材料需翻译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境外出生证需中国大使馆认证或公证部门翻译并出具的国外出生证明公证书。7、若为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请生育医疗费报销,需携带发票、清单及出院小结,并于医保窗口填写个人承诺方可申请办理。
2、申请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备注:尽量避免使用规模相对较小的银行所发的银联卡,已经确认无法使用的有中信、民生、浦发、汇丰、渣打、华夏、平安等银行.另因银行二类卡转账金额限制为1万元,请尽量使用一类卡。
3、《生育服务登记表》原件份数1份
备注:窗口受理的需核验一、二孩登记表或生育服务证原件,收取原件(根据卫计委规定,属于免于办理计生证的,可按规定提供登记报备材料);台港澳及外籍人士无法提供一、二孩登记表的,需提供结婚证(窗口受理的需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八、办理流程:
(一)窗口收件、受理
(三)审批核定待遇
九、法定时限: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十、承诺时限:受理后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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