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猪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育肥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猪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猪只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猪只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