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生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生猪遭受损失后,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保险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尸体重量×赔偿单价(8元/公斤)×(1-免赔率)。
本项下赔偿,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计算赔偿数量为限;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饲养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保险生猪实际养殖(离栏)数量。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三十三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