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10月26日消息海南保监局官网发布消息称,经日常监管发现,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众安财险”)签署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财险保险产品。海南保监局对该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后,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
据悉,众安财险于近期与海南某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公开资料显示,众安财险于2013年开业,全国不设任何分支机构,是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数据显示,2017年1-6月,众安财险共实现保费收入25.67亿元,其中直接业务16.12亿元,占比62.79%;专业代理业务7.92亿元,占比30.86%;兼业代理业务0.05亿元,占比0.18%;经纪业务1.58亿元,占比6.16%。
对于众安财险与上述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海南保监局指出,双方均存在涉嫌超范围经营问题、合作业务的定性问题、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等。
另一方面,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因此,对于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其通过众安财险自营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完成承保过程,涉嫌违反《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众安财险与兼业代理机构合作产生的业务,也存在上述同类的业务定性问题。
此外,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问题方面,海南保监局指出,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而众安财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住所地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合作,委托其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并且可以委托其开展后续的退保、理赔等服务,监管标准差异较大。
海南保监局对该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后,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