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任职铜陵元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从事外卖配送服务。
何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何某家属将冯某、信息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铜官区法院,请求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冯某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其与何某对此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何某因此起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冯某就职的信息公司在某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为60万元,冯某为雇主责任险清单所列雇员,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用人单位应担责
信息公司、某财险上海分公司均认为冯某已完成当日最后一单配送任务并点击“线上小休”,事故发生时冯某并非执行工作任务而是个人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因冯某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同等责任,故用人单位对上述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信息公司承担。据此,铜官区法院判决某财险上海分公司赔偿何某家属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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