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月1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起案例。小李平时非常喜欢小动物,看见同事家新出生的小狗很可爱,便抱了一只回家自己养,小狗在小李的悉心照顾下茁壮成长。在小李眼中,自己的狗性格温顺,就算不牵绳也不会乱咬人。为了让狗能自由自在四处蹦跶,小李遛狗从来不牵绳。某天晚上,小陈骑电动车经过时,小李的狗突然蹿出,狂吠不止并上前追咬,小陈在慌乱中加速行驶,结果撞上路边树木,导致左手骨折。
小陈提起诉讼,要求小李赔偿。法院认为,由于小李未对饲养的狗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狗追逐小陈,小陈为摆脱狗的追逐加速行驶,属于正常反应,处置并未过当;且即使小陈存在过失,由于小李违反犬类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也不能主张减轻自己的责任,小李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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