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保险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2)苏商再提字第0035号
02、参考案例:保险人并不当然享有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主张机动车损失的权利——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张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关于非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机动车一方的车损问题,目前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为此,在法律适用时应充分考量2009年侵权责任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作出的特别安排,遵循上述法律确立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同时,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不宜支持保险人代位机动车一方向非机动车一方追偿车损的请求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张某驾驶非机动车相撞并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吴某某理赔后,可否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向张某请求吴某某的车辆损失。
保险人行使本案中的代位求偿权应以相应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责任成立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是以被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前提,且该权利的范围受限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张某是否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应以案涉交通事故中作为机动车方的吴某某对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为前提,
本案中作为非机动车一方的张某是否应向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从双方行为与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来看,非机动车一方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失的因果关系更小、原因力更弱。从当事人的过错来看,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是该高速运输工具便利利益的拥有者及“高速危险”结果的控制者,故应是该侵害发生的行为主体及责任主体。结合本案的事故原因、保险情况等,尽管交警队认定张某与吴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张某不存在主观故意等的情况下,不宜支持吴某某向张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作为对分散风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主体,亦不能据此对非机动车一方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案例文号】:(2022)沪民申97号
03、参考案例: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认定——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诉上海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后以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某一运输区段承运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代位求偿诉讼,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范围予以确定。
《印度)站项目运输代理合同书》不同于以提单为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其中约定了“对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货物损失、损坏或灭失等风险,货代公司承担在厂内装车交货开始至货物安全运抵收货地的全部责任”,因此开关公司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货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开关公司支付货物损坏的保险赔款后,有权作为原告提起代位求偿之诉。
【案例文号】:(2022)鲁民终1843号
04、参考案例:被保险人的关联公司不构成《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的组成人员”,保险人可依法对该关联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