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事件六周前,A签下99年租约,约定世贸中心出现损坏时,A负责重建,否则即属违约,房东纽约政府与新泽西港务局有权取消租客身份,另寻重建合伙人。随后,A向23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按辛迪加投保巨额保单,约定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35.5亿美元。事故发生时,各方尚未就具体条款达成正式协议。
(三)争议焦点
法庭上,A代表律师诉称:“9.11当天,世贸中心双子塔受到两架飞机撞击,轰然倒下,前后间隔近半小时,分明是两起事故。依据保险合同,索赔71亿美元”。
保险公司律师反驳:“9.11事件,明明是基地组织通盘策划。同一伙恐怖分子一起参加飞行训练,一同接受拉登指令,共同执行恐怖任务。兵分合击,殊途同归,撞向世贸中心,怎能算两起事故?按保险合同,最多赔偿35.5亿美元”。
(四)最终结果
2004年一审判决出来,陪审团投票决定,20余家保险公司中,十余家按照“一起事故”标准,做出25.5亿美元的赔偿;九家保险公司按照“两起事故”标准,支付22亿美元保险金。
七家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后各方庭外和解,20亿美元了结此案。其中56%归A,其余归纽约市政府与新泽西港务局。全案获得保险赔偿金45.77亿美元。
二、基于保险法的分析
本案涉及美国纽约州保险法的理解和适用。由于笔者能力有效,只能基于保险和保险法对我国而言都是舶来品且国际化水平较高的实际,从我国保险法和保险行业惯例的角度做一些粗浅的分析。
首先,本案涉及直保合同和再保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这一条是对直保合同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这一条是对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为啥要办理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考虑到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双子座大厦这样保险金额巨大的业务,直保公司一定会办理再保险,所以案例中出现了法国再保险公司及其律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直保合同和再保合同是两个不同的保险合同,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也有很大区别。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即直保合同的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本期9.11事件背后的保险法故事就说到这里。下一期,我们来讨论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含单次和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敬请期待哟!^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