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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陈先生驾驶自己的爱车行驶至崇州市某景区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到道路右侧树木受损,无法移动。事故发生后,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当地交警。经交警认定,陈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随后,陈先生联系了甲汽修店,事故车辆也被甲汽修店工作人员从事发现场拖走维修,陈先生按照要求交付了自己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因天色已晚,双方约定第二天协商具体维修事宜。
第二天下午,陈先生来到甲汽修店与负责人雷某商谈具体维修项目,并明确共37项部件需要进行更换。但陈先生发现自己的车子没在甲汽修店,而是停在200米外的乙汽修店。
想着能把车修好就行,陈先生就没管那么多,但为了确保之后的用车安全,陈先生仍特意强调维修质量。
取车几天后,陈先生接发现汽车仪表盘确实提醒车辆存在多处故障,陈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检查后发现部分维修件并非全新配件,所以与车辆的电子系统存在兼容问题,因此仪表盘提示存在故障,通过换新部件即可解决。
没想到雷某并不承认自己的零件有问题,并且不会退费。面对甲汽修店如此态度,陈先生一气之下,以甲、乙汽修店相互串通、以次充好,属于消费欺诈为由,将他们诉至青羊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
青羊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中确定的更换项目为37项,定损金额为98300元。而经鉴定,送修的37项项目中,8项零部件具有全新配件特征,14项没有更换特征,15项虽有更换特征,但不具备全新配件特征,维修中产生的维修费用金额约为32900元。
青羊法院认为,陈先生与甲、乙两家汽修店在核定的98300元维修费对应的维修范围内,建立了车辆修理合同关系。两家汽修店没有按照核定的37项更换零部件项目进行更换,违反了与陈某间车辆修理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两家汽修店对作为消费者的陈先生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欺诈,于是判决两家汽修店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
一审后,家汽修店提起上诉,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发广
三倍赔偿是如何计算呢?
三倍赔偿是按照实际消费的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车主在进行维修保养时,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对对方的营业资质进行查看,选择正规厂家进行保养维修;其次在维修前要与厂家就维修项目进行详细的核对,对不明白之处要求厂家书面做出解释;最后,维修完毕后,要求厂家出示换下的零部件,以及换上零部件的产品包装或信息清单,确认无误后再完成车辆交付。如遇问题,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正当维权。
除了我们今天提到的汽车维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请问在我们的案件审理中,还有哪些值得消费者注意的情况呢?
我们在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案件时注意到一个纠纷易发点,就是网络购物。我指的不是在专门的网络购物平台上购物,而是我们的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某种产品的使用体验,吸引消费者从该博主处购买该产品,而我们的消费者往往拿到的是“三无”产品,不仅博主宣传的效果无法达到,甚至还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健康。
对于在网上购买到的“三无”产品,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有明确的被告,而在网络上博主往往都是隐名的,所以建议广大消费者朋友网络购物时一定要知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在网络平台购物的,可以通过平台公示的信息或要求平台运营方提供商家的实名信息。私下通过网络交易的,消费者要注意在进行转账交易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