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误或遗漏向保险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人资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3、保单注销条款(90天)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5、雇员特别约定条款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险的赔款受益人为雇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6、诉讼费用标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项下承保被保险人因发生索赔事故所引致的诉讼费用,每次事故及累计诉讼费赔偿限额为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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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扩展类
1、人身意外扩展条款
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非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保险人同意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非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残疾,保险人同意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
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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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