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较为适合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的保险类型主要为终身寿险、年金保险。终身寿险,是指不定期的死亡保险,是提供终身保障的保险,它以被保险人身故作为保险金的赔付条件,从现阶段来看该赔付条件的发生具有必然性,因此大额终身寿险能够满足保险金信托的设立要求。年金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通常保险公司按年度周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可以将生存年金、身故金等额装入保险金信托中。
3、保险金信托法律关系
保险金信托业务有两层法律关系,分别为保险法律关系和信托法律关系。在保险关系层面,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三方。在信托关系层面,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在不同的保险金信托的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可以作为保险的投保人或保险的受益人。
二、保险金信托的优势
人寿保险具有安全稳定、资金杠杆以及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转移等优点,现阶段作为重要的家庭资产保全工具,被国内高净值客户人群所广泛接受。而在债务隔离、婚姻风险防范、家族慈善、特殊传承安排等多元化需求方面,家族信托则更具优势。保险金信托将保险和信托两种工具相结合,通过两者功能互补,以更好的发挥保险的确定性与信托的灵活性制度优势,为私人财富传承多样化需求提供了工具和方案。
1、防止后代挥霍无度
2、实现给未来出生的后代的财富精准传承
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表明,胎儿在接受无附带义务利益的法律关系中具有法定权利能力。因此,在保险金信托架构下,可以提前指定未来出生的家族成员为信托受益人,从而实现保险金的持续精准传承。
3、信托财产管理,实现增值保值
保险金如果直接赔付给保险受益人,受益人可能无法有效管理财产甚至肆意挥霍。而将保险金给付至信托专户,由具备投资管理能力的信托机构进行再管理,能取得一定的投资增值收益。
4、利用保险杠杆效应,降低准入门槛
5、保单对接,方便快捷
为了合理安排财富使其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稳健增值,高净值客户往往在设立信托架构前,早已配置很多份不同险种的保单。信托直接对接已有保单的操作,使得高净值客户无需再做繁琐复杂的公司筛选或产品对比,只需选择信任多年的保险公司增加相应保单的保额,即可迅速搭建私人的保险金信托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