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学校,各民办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委〔2013〕63号)(以下简称:“1+14文件”)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事代理对象
(一)根据1+14文件精神,凡符合任职资格并已应聘到我区具有独立办学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均要参加人事代理。具体对象可分为以下四类:
1.原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通过现行教师流动程序到我区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
2.原为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被原所在公办学校解聘(除名、辞退等)后应聘到我区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
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应聘到我区民办学校任教的;
4.非全日制高校毕业,已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应聘到我区民办学校任教的社会人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受党纪处分未满规定年限、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诈骗等不法行为的;
5.受过刑事处分的;
6.其他有违师德规定的。
二、人事代理内容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人事代理的内容包括:
1.人事档案管理;
2.毕业生转正定级;
3.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4.档案工资调整;
5.组织人事关系结转;
6.代办社会保险;
7.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
8.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四、人事代理工作程序
1.签订合同。申请人事代理前,民办学校应与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签订一年及以上聘用合同。
属于上述第1类对象(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流动到民办学校的),不需填写《瓯海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聘用教师委托人事代理审批表》,可直接凭《温州市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审批表》办理人事代理。
3.资格初审。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根据民办学校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的重点是:(1)委托学校是否具有独立办学法人资格;(2)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是否符合代理对象的条件;(3)提交的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4.调档复审。经资格初审后,由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开具调档函,交教师本人或通过邮寄方式做好调档工作。依据调取的人事档案,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凡不符合人事代理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律不予以人事代理,退回人事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资格复审发现其人事档案中有关重要材料缺失且无法补充的,将通知委托学校和本人暂缓实行人事代理。
5.签约审核。经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由学校、教师(申请人事代理人)与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合同(附件3、4),报区教育局审核后,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五、社会保险办理
(一)社会保险种类选定
1.具备以下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均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1)取得相应教师任职资格;
(2)参加人事代理;
(3)从事相应教育教学工作。
2.取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优先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
3.民办学校聘用的本市以外户籍的教师,可选择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4.民办学校中其他教辅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理
1.单位办证。民办学校在首次参保前,应到区社保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设立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险种。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设立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险种的民办学校,须填写《温州市社会保险单位险种变动表》(附件5),到区社保部门增设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险种。
2.个人申请。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要求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关于要求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申请书》(附件6)。
3.学校审批。对要求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教师,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学校填写《温州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新增(变动)人员登记表》(附件7),报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备案。
4.审核发函。经审核备案后,由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出具《关于民办学校人事代理教师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联系函》。
5.登记参保。学校凭联系函、新增(变动)人员登记表及教师人事代理审批表、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由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提供)等材料,于每月25日之前到区社保部门审核、登记,领取参保核定单。参保核定单于一周内交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存档。
(三)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办理
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和其他教辅人员,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由民办学校自行到区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四)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费缴纳
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比例按当年全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每年在4月份调整),所需经费由民办学校和个人参照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教师个人缴纳部分由学校从教师工资中扣除。各民办学校要在每月月底之前将有关人员社保经费存入学校账户,由区社保部门在学校账户中自行扣缴。
六、人事代理人员、职务变动
(一)解除、终止聘用合同
民办学校与人事代理教师双方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民办学校应在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教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中断手续。
1.档案转移。民办学校持《解除、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到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教师的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终止与其人事代理关系。
2.社保中断。民办学校填写《温州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申报表》(附件8),经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到区社保部门办理社保关系中断手续,并将教师社保关系中断核定单报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存档。
(二)人员退休
实行人事代理并按公办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民办学校教师,达法定退休年龄、缴满社保年限的,民办学校要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退休费以档案工资为依据。
1.个人申请。教师本人填写《温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批表》(附件9),由所在民办学校审核完善后报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
2.学校报批。经所在民办学校和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将呈批表及教师人事档案报区教育局统一办理退休手续。
(三)职务(称)变动
民办学校对转正定级、职务(称)变动的参加人事代理的教师,要及时办理职务(称)岗位档案工资和社保缴费标准调整手续。
1.职务(称)聘任。民办学校对转正定级、职务(称)变动的教师进行聘任,颁发聘任书。
2.工资报批。民办学校将教师职务(称)评审文件、职务(称)聘任书及教师转正定级表或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报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予以调整档案工资后报区人社部门审批。
3.标准调整。民办学校填写《温州市事业、企业单位在职人员职级和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附件10),附教师职务(称)评审文件、职务(称)聘任书、工资变动审批表、教师转正定级表或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经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到区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缴费标准调整手续,并将标准调整核定单报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存档。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参加人事代理是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评先评优的前提。从2015年开始,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须为已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各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人事代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1+14文件精神,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教师人事代理工作。
2.加强管理。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区教育局有关规定,及时建立健全人事代理教师的学年度业务考核档案;要组织人事代理教师及时参加试用期培训、各类岗位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做好人事代理教师的转正定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等工作,及时缴纳人事代理教师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经费。
附件:
1.瓯海区民办学校(幼儿园)聘用教师委托人事代理审批表;
2.委托人事代理教师名册;
3.委托人事档案代管合同书;
4.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
5.温州市社会保险单位险种变动表;
6.关于要求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申请书;
7.温州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新增(变动)人员登记表;
8.温州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申报表;
9.温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呈批表;
10.温州市事业、企业单位在职人员职级和缴费基数变更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