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与信用管理机制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教卫局、社发局),直属学校(单位):
一、学习宣传,合同承诺
加强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根本要求,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建设清廉教育、美好教育,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校要全力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创新师德教育,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广大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守土有责,主体担责
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违反师德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公开师德师风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附件3),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每一件实名举报要逐一核查,逐一上报查处结果。
各地各校要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清廉教育的重要内容,对标职业行为准则和“负面清单”,参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原则严管厚爱,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对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8〕19号)的规定,与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从教氛围。
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学校主体责任,建立师德师风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等失职失责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究责任。
三、信用监管,强化运用
市教育局建立工作专班,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包括教师个人信用记录模块在内的本市教师职业生涯数据库。各地各校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落实专人对教师个人师德师风情况及个人信用进行记录与更新。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和直属学校在12月底前将工作专班名单报市教育局人事处。
教师所在单位是记录教师个人信用的主体,定期将教师职业信用正面表现和负面信息记入《师德考核记录表》,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并将记录结果告知教师个人。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师德档案的定期抽查和监管工作。
强化教师个人信用记录的运用,实施教师系统内信用激励与约束制度,教师所在单位每学年对教师个人信用情况进行鉴定,并作为教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工资晋级、人才申报、课题申报、进修培训、出国研修、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条件成熟时,将按照国家和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实现教育系统内教师个人信用记录与个人公共信用记录的共享,为建立教师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创造条件。
四、畅通信息,定期通报
各地各校要建立健全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制度,对查实的师德违规案件一律进行通报,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附件:1.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2.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聘用合同样本
3.违反师德行为调查处理机制
4.师德考核记录表
5.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及通报情况统计表
杭州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21日
杭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
附件1
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一、违反政治原则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有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
2.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非正常上访等活动。
二、违背公序良俗
4.不遵守社会公德,不文明、不检点、行为失范,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斗殴、酒驾等违法行为,或在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中展示有违教师身份的言行。
5.参与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
6.捏造事实,恶意诋毁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或不实举报。
三、侵害学生权益
7.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有对待学生不平等、不公正的言行,或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
8.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四、谋取不当利益
9.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
10.组织或参与针对学生的营利性活动,向学生推销、代购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和其他商品,利用学生及家长资源进行微商活动或拉选票、圈粉。
11.假公济私,违规使用科研等专项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利用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进行营利活动,或利用岗位、职务便利非法侵占集体、他人财物或知识产权。
12.组织或参与违规借贷、非法集资、传销活动。
13.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14.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评优、推优及竞赛活动。
15.不按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行岗位职责,违反职称评审、荣誉推荐、人才评定中的个人承诺事项。
五、违规有偿补课
16.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参与其他教师、家长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名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
六、学术失范不端
18.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9.抄袭剽窃、不当署名、买卖论文,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0.在招生考试、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研科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七、教育教学失职
21.不按教学计划、教学规范进行备课、上课、批改作业,敷衍教学,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在线下线上公共场合公示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22.发现校园欺凌现象,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置,或隐瞒不报或偏袒一方,致使学生伤害加重。
2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附件2
杭州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聘用合同样本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聘用教师时所使用的聘用合同参考范本,也可作为签约文本使用。
3.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6.合同文本要双面打印,并在页面的右边上下页加盖骑缝章。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主管部门: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文化程度:
教师资格证号:
教师资格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和《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聘用合同并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岗位
第一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学历、职称、能力,聘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具体岗位职责、岗位等级等另行明确。
第二条聘用期间甲方可依据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结果,对乙方进行岗位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应当与工作岗位同步调整。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岗位的,双方作如下约定:
(如:可从专业技术岗位调至工勤岗位,等等)
。
二、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包含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乙方退休时终止。
(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任务的标志是:。
三、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幼儿园)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保育教育)活动;
(三)依法聘任教职工,获得乙方提供与其聘用岗位相一致的工作服务,享受乙方为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所形成的作品、发明、专利、技术成果等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在聘用期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五)依法管理、使用学校(幼儿园)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幼儿园)幼儿园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保育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执行国家教育教学(保育教育)标准,完善课程改革,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保证教育教学(保育教育)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工作报酬,保障乙方应享有的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依法实行校(园)务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保育教育)活动,从事教育教学(保育教育)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幼儿园)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幼儿园)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幼儿园)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谨守入职誓词,履行教师聘约,以“四有好教师”“四个引路人”相自勉,践行“爱心、责任、奉献”价值观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幼儿园)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幼儿园)工作计划,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不得进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或《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及师德考核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八)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散布有损于甲方声誉的言论,保守有关秘密;
(九)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八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内部分配办法,按月向乙方支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并按规定调整。
第九条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负伤、伤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为扣缴,并告知乙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乙方按校历享受带薪寒、暑假。政府或主管部门对校历或休假安排另作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甲方为执行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需要对校历或休假安排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结果为准。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涉及秘密或者重要岗位的人员的解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合同:
(一)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的;
(四)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有以下情形的: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境)或者出国(境)逾期未归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甲方工作造成重大损害的;
5.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
乙方因前款规定事项以外的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本合同立即解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乙方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四)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司法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甲方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或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或依法服兵役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可以在每年寒假暑假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规定或双方对解除合同另有约定,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乙方担任学校毕业班班主任或承担学校课题研究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甲方不同意的;
(二)在教学年度结束前解除聘用合同,甲方不同意的;
(三)在参加职称评审、荣誉推荐、人才评定时,对服务期限有承诺或与单位有约定的而承诺或约定服务期限未满;
(四)。
第十九条乙方自动离职的,甲方应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该事实记录在案并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当事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本合同期满即行终止,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合同期限届满时,合同期应当自动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期限届满,考核合格的,岗位需要、本人愿意、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双方终止、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结清工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手续,并向有关单位转交档案。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给付对方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后未满约定服务年限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标准为:
(一)按甲方实际支付的费用,每服务一年递减20%。
(二)外出培训学习的,还应当返还差旅费和相应补助。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相悖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人事档案。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另加附页)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乙方签字):
1.教师入职誓词
2.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3.《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所列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11条
4.《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所列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11条
5.杭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附件3
违反师德行为调查处理机制
一、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二)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工作程序
(一)发现和受理
2.受理部门发现师德失范行为问题线索,或接到举报、上级交办(移交)后,进行初步核查。
(二)调查
主管部门转交的线索,学校必须受理并开展调查。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2人,其中应包括校纪监干部,必要时聘
2.调查组通过问询被调查人、匿名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处理部门审核。调查报告应包括被调查人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过程、调查证据的认定、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构成违反师德行为的结论及处理建议等。
4.被调查人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学校暂停其职责。
5.调查过程性材料要留存,调查结果要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三)认定
1.处理部门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被调查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
(四)处理
1.处理部门综合调查、陈述申辩、听证等情况,形成处理决定建议,报学校党组织会议审议通过。
2.按照处理权限,作出对被调查人不予处理或给予处理的决定。主管部门交办的,学校应当先请示再作出决定。案件由其他单位移交或有举报人的,应当向其抄送处理决定。
3.经初步核查或调查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行为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
4.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或其他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加盖公章,送达被处理人本人,并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复核与申诉
1.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复核、申诉。
2.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六)备案与存档
1.除主管部门作出决定的以外,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均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2.学校的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均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七)其他事项
调查、认定、处理等工作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4
教师师德考核记录表
(-学年)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年级/学科
职务/岗位
政治面貌
是否班主任
师德师风自我评价
师德师风正面记录
主要事迹
违反师德师风记录
主要内容
处理结果
学校师德师风
考核小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月日
被考核人
本人意见
签名:
单位主要领导
意见
附件5
师德违规问题查处及通报情况统计表
(年月——年月)
单位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序号
查明的基本情况
处理依据
(文件名称及对应的规定条目)
对本人的处理情况
的追责情况
是否
通报
通报形式
通报范围
填表说明:各区、县(市)教育局(教卫局、社发局)、直属学校每半年(6月底、12月底)报送杭州市教育局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