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上人员的界定,当前主要有三种观点。
(二)法律关系说。该观点认为,旅客与承运人之间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所受伤害,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承运人购买了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旅客受到伤害时不论是处于车上或车下,皆为车上人员。
(三)规范条款说。该观点认为,保监会2000年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规定:“本车人员是指意外发生瞬间在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机动车辆保险纠纷中应据此界定车上人员。
二、车上人员险承保危险及车上人员的界定标准
(一)车上人员险的承保危险
(二)关于乘客的界定
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费、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该规定表明,承运人(即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旅客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承运人存在有效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包括按照规定免费、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二是正在由承运人运输。
保险实务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持此观点。其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对车上人员解释为“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C款)》《车上人员险条款》第四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所以,车上人员险中的乘客应指承运中的旅客。
(三)关于司乘人员的界定
司乘人员包括司机和乘务员。司机是控制、支配车辆的人员。乘务员是在汽车上工作的人员。司乘人员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在履行司乘职责时,必然面临和承受机动车固有的潜在危险。通常情况下,司乘人员履行职责的场所为机动车内,其身份当然为车上人员。但基于安全驾驶车辆的需要,司乘人员部分职责需在车下完成,如下车察看路况、排除路障、临时检修车辆等。此时,司乘人员虽身处车下,但机动车辆仍由其控制与支配,其工作内容系其司乘职责的延伸,且所面临和承受的风险与身处车上无异,因此在车下履行职责的司乘人员也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车上人员。保监会2000年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也认为车上人员包括意外发生瞬间在车下的驾驶员。当然,此时的驾驶员须是正在以发生意外的车辆为对象进行履职。所以,认定司乘人员是否为车上人员时,不应简单地以其是否位于车上、车下进行判断,而是以其是否履行司乘职责进行界定。
此外,司乘人员上车、下车是履行司乘职责的必要环节,因此,上、下车过程中的司乘人员也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车上人员。
综上,车上人员险中的车上人员包括承运中的乘客和正在履职的司乘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