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商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承受书面形式。
其次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展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
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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