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直接损毁或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为减少这些损失所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施救、保护费用,均将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这一条款确保了在车辆事故中,受伤人员及货物损失能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免责条款详细列明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货物因哄抢、自然损耗、缺陷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因违法载运、包装不当或装载不当导致的货物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的损失;
4.以及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等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
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也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法律快车提醒你,关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它具体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共同协商确定。
1.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以及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是重点协商内容。
2.投保的座位数需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这确保了保险赔付的精准性和合理性。
3.通过明确赔偿限额,该条款为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原则,保障了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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