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年逾七十的原告姚某为出行方便,购买电动汽车一辆,经销商代其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简称非机动车三责险)。数日后,原告姚某在驾驶该电动汽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原告姚某赔偿死者亲属67.8万元,但当其向A保险公司理赔非机动车三责险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原告姚某驾驶该电动汽车未办理驾驶证、行驶证。后原告姚某将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保险限额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元。
审理中,A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案涉电动汽车为机动车,不能购买非机动车三责险,双方保险合同关系并未成立,拒绝赔偿原告损失。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非机动车三责险保险合同是否成立,被告拒赔理由能否成立?本案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驾驶的车辆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应当按照机动车处理,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既然已经承保案涉车辆的非机动车三责险,即应当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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