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案例:雇主责任险附加的雇员24小时意外,是责任险还是意外险?爱理赔

2021年1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制订的《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第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该规定如何理解?保险实践中存在的“责任险意外险化”又是什么含义?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到底是什么关系?请参看近期某法院判决的一例案例!

案例导读

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雇员的24小时意外,保险期间内,公司员工发生交通意外身亡。家属申请意外险的理赔被拒后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支持家属的索赔申请吗?雇主责任险附加的24小时意外属于什么性质?请看以下案例!

一、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雇员的24小时意外,保险期间员工发生意外身故索赔意外险遭拒,法院判决雇主责任险附加的24小时意外属于责任险非意外险

(一)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雇员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

2018年4月,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单载明员工人数145人,保险期限1年。保单约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30万元。

另附加雇主责任险24小时扩展条款,约定,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018年11月某日17时24分许,甲公司员工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某市某路口时,与另一辆机动车发生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周某当场身亡。事故责任认定为,因对方车辆的肇事司机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三)周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24小时意外险保险金遭拒成讼

事故发生后,周某的家属持上述保险单,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周某家属无奈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周某的家属认为: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和扩展承保了员工的24小时人身意外险,周某在工作后的24小时内遭遇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支付人身意外险保险金3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

案涉保单承保的是雇主责任险扩展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仍属于主险承保范围,仍属于责任险范畴,该附加条款不成立人身保险合同关系,家属的主张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四)法院判决雇主责任险附加的雇员24小时意外属于责任险非意外险

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其雇员在24小时内因工伤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死亡和伤残费用”,是否应认定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甲公司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另承保了甲公司雇员的人身保险。

首先,案涉保险单的保险性质是责任保险,并非人身保险。

案涉保险单名为《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保险单》,保险单中约定保险责任名称为雇主责任,保险单在开头部分关于订立保险单的目的中,已明确载明“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和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并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按此约定,案涉保险单中所列的保险责任均以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为基础,即案涉保险单的保险性质是责任保险,并非人身保险。

其次,雇主责任险与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并不相同。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以雇主为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则以自然人为被保险人。案涉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是甲公司而非周某或甲公司员工。

因此,案涉保险单所列的被保险人情况,也说明该保险单中并未承保人身保险。

再次,案涉保险单的备注也并未改变保险的性质。

案涉保险单中的备注,是针对雇主责任险所作备注,不能脱离雇主责任险的责任基础,即备注仅属于对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的扩展,但仍然是以雇主需要承担责任为前提,并未改变保险的性质,且备注亦对此有更明确的解释。

另外,甲公司认可只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未投保人身意外险。

案涉保险由甲公司投保,而甲公司陈述,其所投保的亦只是雇主责任险,并无人身意外险。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家属主张的意外险保险金无事实依据,至于雇主责任险项下的赔偿,须另案主张,判决驳回了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点评:主险项下的附加险应与主险性质保持一致

本案属于责任险意外险化后产生的争议纠纷。本案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主险为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了雇员的24小时意外风险。就扩展部分,到底属于意外险还是雇主责任险,保险公司和员工家属产生了争议。

要评判双方的对错,需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保险合同的主险与附加险到底是什么关系?主险与附加险是不是应该属于同一性质的保险?保险产品销售组合又是什么意思?

(一)保险合同的主险与附加险的性质应保持一致

1、监管文件的规定

在原中国保监会于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三章命名规则部分第九条规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规定,附加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符合以下格式:(保险公司名称)+(主险名称)+附加+(地方性产品地域名称)+主要保险责任描述(险种)+(版本)。

根据上述命名规则,附加险名称须载明附加主险的名称。既然附加险附着在主险上,说明二者的性质应为一致。

保险实践中,除名称的上述要求外,附加险的保险条款一般也会约定:与主险不一致之处,以附加险为准,附加险未提及的内容,以主险为准。说明附加险只是在保险责任等个别内容上与主险有所区别。而在保险合同主体(即被保险人)方面不应该不一致。

2、从出具保单的个数及形式来判定

主险与附加险如果出具了一张保单,主险的投保人与附加险的投保人,主险的被保险人与附加险的投保人均必须一致。

案涉的保单,出具了一张保单,如果认为是雇主责任险加员工的意外险,二者的投保人虽都为甲公司,但是被保险人并不一致,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甲公司,而意外险的被保险人为员工。

一张保单是没有办法涵盖两个不同保险大类的保险产品要素的,故主险与附加险的产品性质应为一致。

3、从保险责任来判断

(二)保险产品组合的不同保险产品性质不必保持一致

保险合同的主险与附加险的关系,不同于保险产品组合。

原中国保监会制订的现行有效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

保险组合是保险公司经营中,将不同的产品保障组合在一起,推荐给同一个客户的销售行为。此种保险产品组合,是一种商业保险计划,非最终保单,最终仍应以出具的保单为准,来界定保险产品的性质。

此种保险组合的产品不一致,投保时要分别不同险种出具不同的保单。

比如本案,如果甲公司投保的是保险公司的雇主责险加员工的24小时意外险的保险组合,那么就会出具两张不同的保单,一张被保险人为甲公司的雇主责任险保单,一张被保险人为员工的意外险保单。

那么,员工发生保单约定的意外事故,家属或本人就可持意外险保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假如保险公司推出的是雇主责任险附加扩展员工的24小时意外,因附加险为雇主险的附加险,非独立存在的险种,故仍应按主险的责任进行界定。

(三)本案投保人的诉讼思路的选择分析

本案的被保险人家属,选择了以意外险的保险合同纠纷提出索赔。假如按雇主责任险索赔,能否得到支持呢?

1、雇主责任险扩展的雇主的24小时意外的前提,须以雇主对雇员的意外存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为前提。

2、本案分析属于雇员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属于雇主承担责任的范围。

因雇主责任险和车辆的三者险均属于责任险,为财产险范畴,因此均适用财产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也就是家属只能获得该员工亡故的一份损失,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标准计算一份损失。

因车险已经全部赔偿了其损失,已经不存在需要雇主责任险再行赔偿的任何损失了。所以,家属选择了以意外险的案由进行索赔。

三、严格界定责任险与人身意外险的边界,依法合规经营

实践中,很多保险公司也会推出针对某个民事主体的保险产品保障组合,但商业保险计划非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推出此类涉及不同险种的保险保障组合,需要对投保客户分别进行解释和明确说明,以避免理解和认识误区,减少纠纷的产生。

作为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将不同险种之间的责任进行清晰的界定,然后投保时进行充分的明确说明,既是保险公司对保险消费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避免纠纷产生,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手段。

保险诈骗代价高,21年山东省保险诈骗判决案例!

承保、反欺诈警示:小心豪华二手车伪造行驶证投保!

法院以投保单免责事项未手书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如此判决,你怎么看?

打击保险诈骗,净化理赔环境!山东爱理赔5月份反欺诈案例!

广东人保反欺诈案例:行业配合,立案打击高频度重复出险保险诈骗犯罪!

爱理赔反欺诈案例:豪车故意案、酒后更换案、虚构现场案!

机动车行驶绿灯,另外垂直方向电动车竟然无法确定红绿灯,交警是否同情弱者?保险公司如何答辩呢!

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中评估费、利息损失以及已抵扣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分析!

广大车友请注意,这种忙可帮不得!无证驾驶发生事故,好友顶包被判刑!

诉讼案例:酒后呕吐物窒息死亡,意外险免赔!

假如保险公司如投诉人这般较真,虚假/高伤残鉴定将无处遁形!一起投诉律所问题鉴定材料的反思!

理赔打假定责应用:4月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华泰人寿高管变阵!友邦三员大将转会郑少玮拟任总经理即将赴任业内预计华泰个险开启“友邦化”

金融监管总局开年八大任务:报行合一、新能源车险、利差损一个都不能少

53岁杨明刚已任中国太平党委委员,有望出任副总经理

非上市险企去年业绩盘点:保险业务收入现正增长产寿险业绩分化

春节前夕保险高管频繁变阵

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全力做好防汛救灾保险赔付及预赔工作

31人死亡!银川烧烤店爆炸事故已排查部分承保情况,预估保险赔付超1400万元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国内首家批发保险经纪公司来了,保险中介未来将走向何方?

比亚迪后又一科技巨头拿下财险牌照:车险市场群狼已至,真正的颠覆要开始了?

THE END
1.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例分享?案件经过202407【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例分享】 ?案件经过 2024-07-02,廖某在玉林陆川县某陪同小孩在游乐园玩耍时不慎意外受伤,经被保险人与伤者协商,双方负同等责任。因属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时,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最终我司赔付5248.98元[OK] 1、医药费:赔 2、后续治疗...https://weibo.com/1888427867/OFMMf896t
2.产品责任保险案例产品责任保险案例 儿童被家用电喷雾器烫伤-抗辩费用已经超过90万美金 受害人是一个美国儿童,其父亲在的打开地上的空气加湿器后离开了家,母亲把当时不足9个月的他抱出摇篮,让他在地板上玩耍。当他母亲听到一声尖叫,才发现他的双手都被空气加湿器严重烫伤(2—3级烫伤)。此后由于被感染,更不得不切掉一个指头。 https://m.huize.com/study/studytag/word-1847.html
3.关于责任保险的案例基本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其内容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https://china.findlaw.cn/zhishi/a89182.html
4.公众责任保险案例5篇.doc公众责任保险案例5篇 篇一:公众责任保险案例 陆家嘴物业公司在管理中,采用投保公共责任险办法,为一些住宅区投保,一般按7000元/年缴纳保费,最高可赔偿金额为200万元/年。2001年7月浦东某小区的业主王小姐于夜间进入小区时因天黑而被铁链绊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后来经过物业公司购买的公共责任险,王小姐获得由保险公司承担...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7/0116/84548174.shtm
5.保险法案例分析保险法案例分析是指通过对实际发生的保险案例进行分析,探讨保险法律规定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和效果。下面以一起车辆保险理赔案例为例进行分析。某甲购买了一辆新车,并购买了车辆保险。不久后,他的车辆在停车时被他人撞击,造成车辆https://m.xyz.cn/toptag/huaxiarenshoubaojianhui-21353.html
1.雇主责任险的相关案例与介绍——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通过上述雇主责任保险案例,我们了解了雇主责任保险的相关知识,也知道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是根据什么计算的。对于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人来说,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类型。https://m.cpic.com.cn/c/2020-10-09/1609270.shtml
2.责任保险与案例分析(豆瓣)本书系统介绍了责任保险及其主要险种。以阐述责任保险的概念、历史沿革和法律基础为起点,分别介绍了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内容,并辅助以案例进行理论阐述,将理论与实务有效结合起来。同时注重保险、法律、灾难等学科的交叉应用研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在对国内责...https://book.douban.com/isbn/978-7-5429-7498-3/
3.公众责任保险赔偿案例公众责任保险赔偿案例 某市政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https://www.66law.cn/laws/44955.aspx
4.2020年海南保险业理赔典型案例界面新闻案例摘要: 2020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平安保险集团、阳光保险集团、中国人寿海南省分公司、太平洋产险海南分公司、国寿财险海南省分公司纷纷响应,向海南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一线医护人员赠送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的身故和全残。2月23日,琼中县阳江医院D医生不幸感染新冠肺炎去世,2月25日...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58060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