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芬诉某某保险宜昌市分公司、郑某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社会治安保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问题
案件索引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5民终22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肇事车辆与保险告知单明确载明车辆不一致的情况下,财险宜昌分公司是应否承担社会治安保险所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付责任。财险宜昌分公司主张按照保险告知单上关于附加自行车/助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肇事车辆不属于保险标的。经查,该告知单中“特别说明”部分第1条为“本方案适用条款和特别约定详见背面保险须知”,而保险须知第七条“《湖北省分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自行车/助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的内容为:凡被保险人自有的,并持有正规发票的自行车/助动车,在被保险人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根据上述约定,结合保险告知单中“含二轮的暂未上牌摩托车”的内容,财险宜昌分公司不得依据保险告知单排斥“保险须知”的适用。也就是说,郑某君只要符合“保险须知”约定的“自有的,并持有正规发票”的条件,财险宜昌分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