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怎样报销?
在定点医院住院,参保居民出院结算时,只需交个人负担的费用,按规定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未在医疗机构进行报销,回参保地报销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大病保险报销:参保人凭身份证明、社会保障卡(参保证/卡)、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加盖原件留存处公章的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或加盖原件留存处公章的复印件)以及病历(含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瞩、出院小结)复印件等手续到参保地医保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参保人在报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时已提交病历(含病历首页、长期医瞩、临时医嘱、出院小结)复印件的,大病保险报销时不再重复提供。
(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个人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达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由困难群众本人(或委托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银行卡(折)复印件、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证明复印件、城乡居民住院报销费用结算票据原件(或加盖原件留存处公章的复印件)等到参保地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报销手续。
(三)对于同时达到大病保险及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困难群众,只需提供一套申请报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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