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业经历了近60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高速增长的时期,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经济、科学、人文等社会环境基础薄弱,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当前,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困境愈发突显,金融危机导致的保险产业资本深层次的问题,也导致了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上违规问题的加重: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使得各个保险企业在市场争夺上竞争加剧,销售时急于求成而罔顾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而理赔时则千方百计拒绝客户要求,同时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监管。这类市场违规现象的长期、大量的存在,造成了中国保险业面临的严重的信任危机,社会大众对保险的认同缺失在很大程序上制约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2007年至今,经历了金融风暴,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国保险业市场运行仍然达到了总体平稳。截至2009年上半年,中国保险实现总保费收入5986.1亿元,同比增长6.6%。赔款和给付1608.1亿元,同比增长4.2%。保险企业总资产达3.7万亿元,较2009年初增长10.9%。其中,财产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511.8亿元,同比增长16.4%,其中,车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111.1亿元,同比增长18.3%。人身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4474.3亿元,同比增长3.6%,投资型业务过快增长的情况得到控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3.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4%。其中,债券投资占比50.2%;银行存款占比31%;股票和股权投资占比9.8%;证券投资基金占比6.8%;其他投资占比2.2%。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正逐步提高。2009年1-6月,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261亿元,同比增长98%。承保盈利的产险公司有11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家,盈利险种增加了3个。再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同比增加68.3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收益1099.7亿元,好于2008年同期。
总体地说,近几年中国保险业总保费收入一直处于高速增长中。中国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中国国内GDP的增长速度。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高速的发展也必然相应地带来一些问题的突显,例如:保险行业人才相对匮乏,企业管理不到位,保险产品品种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保险费率较高,保险条款过于复杂不易理解、公平性欠缺,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普遍、自律监管不到位、市场混乱,保险知识普及宣传力度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消费误区多等。可以说,保险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受到自身问题的严重制约。因此,保险市场违规问题的解决是无论保险企业本身还是监管部门都要积极思考和应对的一个课题。
本文的具体研究对象是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各类违规现象以及在这些现象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来的主要矛盾,这些现象下文将有详细的介绍。
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系统收到违法违规类信访件2473件,占有效信访总量的46.48%,同比增长44.20%。客观上反映了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类行为增多。保险机构对于保险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大体上是从保险费收入、理赔款支出、运营费用、准备金等多方面进行的。综合长期以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结果,保险企业违法违规问题集中表现为:
第一、违反保费收入监管规定,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坐扣保费、净保费入账、撕单埋单、阴阳单证、系统外出单、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收入,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等。
第二、违反监管规定虚假列支运营费用,通过非正常的虚假办公用品费、修理费、通讯费、交通费、会议费、租赁费等费用支出的名义套取公司资金。此外还存在公司直接业务以中介发票报销套取手续费等问题。套取资金的目的是支付手续费或返还,以及逃税或进行不正当福利分配。
第三、赔付支出不真实,通过缮制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案金额套取资金,或者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或者在赔案中计提理赔查勘费,以虚假费用票据报销套取资金。甚至存在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不按规定提取准备金。有些保险企业通过年末多提或少提准备金来调节利润,导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以达到隐瞒公司真实经营情况,逃避监管的目的。
具体总结保险合同纠纷,大致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销售人员欺诈、误导问题严重。
第二、理赔纠纷仍是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
保险行业的恶性竞争首先体现在价格竞争上,统计数据表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价格竞争已经突破了边际成本这一底限,导致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形成恶性竞争,致使保险企业大面积亏损。例如,从汽车保险业务来看,该业务一直以来都是各家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占据整个财产险行业保费总规模的60%以上。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2003和2004年两年汽车保险就出现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尽管经过几年的调整,至今仍有部分中小型保险企业的车险亏损形势未见好转。企业财产险的盈利状况也不乐观,自2002年以来,行业的企业财产险也一直在亏损的边缘徘徊。持续的价格恶性竞争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行业问题。
保险市场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本文在研究方法上运用比较分析、社会调查、文献研究、个案研究等方法。
保险市场的违规问题仅仅是现象,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象反映的是在保险市场中活动的主体(包括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的矛盾。这些矛盾是保险市场秩序系统的主要矛盾这些矛盾也是监管机构为达到维护保险市场有序运行的目标而必须解决的问题。监管机构应根据这些矛盾形成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政策。因此,本文也将运用“抓主要矛盾”的哲学方法,从主要矛盾的角度分析保险市场违规问题,并探求问题的解决方法。这也是本文创新点所在。
美国是目前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对保险业的管控很少体现在对于保险业务和主体竞争本身的方面,更多的是运用货币、财政等政策在宏观角度上进行调控。美国政府在保险行业发展中其主要作用体现在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有效的竞争性上,可以说政府更注重维护保险竞争的外部环境。其主要的管理手段是通过制定完备的保险业法律体系来规范保险市场中经营主体的行为,以及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引导并改变保险行业的企业和消费者的个体选择行为。
英国的保险行业竞争以自由竞争闻于世,英国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也倾向于维持这种自由竞争,并由保险企业在自由竞争中达到规范经营。
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保险市场的开放,需要我国政府对保险业进行规范,加强保险监管。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按照指令与计划进行保险监管的形式,1982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其后,《保险法》、配套规章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保险业开始了依法监督管理时期。
现行监管制度根据监管对象不同其主要架构如下:
首先,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对保险分公司的监管主要集中在
1、市场准入监管,包括申请成立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保险保证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精算人员、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要求;保险公司申请成立分支机构以及破产、撤销、解散的规定。2、业务范围的监管。保险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允许财产保险公司兼营短期健康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3、偿付能力监管。它包括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的确认。4、保险投资的监管。5、准备金的监管。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对保险公司准备金管理有明确的要求。规定了各项法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办法和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障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准备金。6、再保险的监管。包括再保险主体的进入退出机制、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合同监管等。
其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保险中介机构指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资格认证和业务经营进行监管。保险中介机构是服务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中介服务机构,直接面对消费者,所以保险中介的形象和信用非常重要。由于我国保险中介的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误导消费者、欺骗客户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恶意挪用、拖欠保险公司保费,采取埋单、撕单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所以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不是放在偿付能力上,而是更偏重于服务质量、服务方式、服务责任等市场行为。
其三,对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的监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管理机构备案
现行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与手段为行政审批。行政审批制度一直是我国政府监管部门行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我国的保险行政审批涉及市场准入、产品条款和费率、经营及管理人员任命等多方面。
我国保险监管的另一种主要方式为非现场监管,目前首要的就是财务分析。现阶段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递交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来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进行监督检查。
保险业监督管理是指国家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当前,中国保险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二、保险监管目标有局限性。保险监管通常比较重视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目标往往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样必定导致保险市场其他方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有效的保障,从而造成了保险监管目标的局限性问题,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第三、保险监管存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与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充分问题类似,政府在实施保险监管时同样存在信息不充分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充分问题的存在,导致政府实施保险监管时,在提出保险问题与采取保险方法等方面存在困难。
第四、保险监督的外部审计制度不健全。对于保险公司公布的报表和其他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准确性、真实性等方面,保险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外部审计制度,导致保险行业在数据准确性方面普遍存在虚假问题。
第五、保险监管人员素质方面存在问题。在业务知识方面,很多保险监管从业人员保险监管知识缺乏,导致保险监管方面存在漏洞等问题。
现行保险监管并不能完全满足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监管的过程中没有找准管控方向。在应该严格管控之处监管不足,在应该让市场自由调节之处监管过度。
市场经济本身并不绝对排斥国家和政府的行政管理,良好的监管能够发挥国家强制力来为保险行业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社会条件。但是,在应该让市场经济自由调节的问题上实行过分集中化的行政管理,一定会阻碍保险业务的发展,也打击了保险企业经营的积极性。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法人,应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能够自主独立地决定自己经营的方针和政策。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保险监管机关不应干预保险企业的经营行为,只要其经营行为不违反社会公众利益、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就不应破坏了其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权利。
监管之所以会在应该严格管控之处监管不足,在应该让市场自由调节之外监管过度,主要的原因是未能抓住保险市场问题的主要矛盾及其根源:
第二,监管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防范违规行为和违规行为的处罚上,强调对交易双方之间矛盾纠纷的解决,而不看重对矛盾问突从根源上的疏导,未能意识到创造良好的保险文化环境、培育良好的保险土壤的重要性。
第三,监管部门调控非良性竞争的手段单一,重点是通过制定政策、统一指导价格、统一行为指引、业务发展指引等来防止企业主体间形成恶性竞争,使保险公司产生惰性,会不自觉地对监管部门的决策和动向产生依赖,长此以往,保险企业在服务和产品的创新方面失去主动性和灵活性,对市场需求的变化难以做出迅速的反应。
总结中国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可以看出我国在监管方面与美、日、英等国相比,有以下三点不足:
第一、监管内容上以政府强制力规范保险企业市场为主,对保险业市场自由调节范围内的内容干预较多。
第二、监管政策的目标倾斜,偏重于要求保险业为社会稳定发挥作用,但对保险业在资金、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足。
第三、缺少对保险业外部环境的建设,对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引导和教育方面的内容。
这种监管上的问题的存在,必将导致我国保险市场上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一直难于解决,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实现一直存在阻碍。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市场规则是市场交换各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既包括非正式的规则如风俗习惯和伦理道德等,也包括正式的规则如各种契约、法律法则等。市场主体自身是市场规则供给的主体。同时,做为市场规则定义的补充,我们还应看到,有强制力保障的规则可以一定程序上决定市场主体、客体、交易行为等市场其它要素。
在自发状态下,人们不一定天然地就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遵守者和维护者。应当说,市场规则的供给和维护,并非产生于自发的市场行为。在市场交换关系发生时,人们可以遵循市场规则,也可以不遵循市场规则。因此,约束人们的市场行为,需要市场以外的力量。市场以自由和自主的个体为基础,但是,自由和自主的主体之间的博弈互动却极难实现合作的秩序。尽管重复博弈的研究表明,自利的个体在反复博弈过程中会自发形成合作秩序;但是,同样的研究和现实生活也表明,即使在重复博弈状态下,人们仍然会进行非合作的选择,从而使秩序的自发建立成为不可能。
国家(政府)之所以能有效地发挥推动市场规则形成的作用,也是因为有相应的市场主体为基础。市场规则形成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历史变革,它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市场物质基础及市场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支持。市场规则形成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国家只有建立起一种经济行为、政治组织、社会结构和思想文化之间良性互动的整体推进机制,才能有效地推动市场规则形成的进程。
因而,从市场组成要素这一层面上讲,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市场规则可以被认定为是主要矛盾。市场规则也必须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国家强制力对具体市场规则的制定起关键作用。
在市场各个要素中,市场规则往往能够总体反映市场秩序情况,因而市场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也最能够从总体上影响市场秩序。目前我国保险业市场规则在形成和执行方面问题多而复杂,我们需要一个切入点去探究众多问题现象的问题根源,也需要一个切入点来解决问题。这个切入点就是主体与监管者之间沟通的基本依据——保险企业经营数据。数据失真现象是中国保险市场主要违规问题之一,充分地反映出了中国保险市场在市场规则的形成与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监管者对于保险企业的管理很大程度上依据企业经营数据。财务业务数据和会计报表是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综合反映,因此财务报表信息是保险企业管理层和政府监管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保险业已经站在新起点,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既面临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也处在矛盾凸现期.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融入国际保险业程度的不断加深,保险创新不断涌现,保险市场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反映在保险业务数据管理上的问题主要就是业务数据存在失真问题:部分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在业务经营管理中采取各种手段弄虚作假,导致财务会计数据失实,严重动摇了保险企业经营情况判断和监管决策的数据基础。
具体地说,这些数据失真的现象有几类:
一是保费收入不真实。存在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坐扣保费、净保费入账、撕单埋单、阴阳单证、系统外出单、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收入的问题,以及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等;
二是虚假费用支出问题突出。有的保险总公司为了争抢保险业务,通过下达分支机构高比例销售费用恶性竞争,实际操作中以虚假办公用品费、修理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的名义套取资金,给予被保险人返还或支付中介机构高额手续费,通过不正当竞争揽取业务;
三是赔付支出不真实。存在缮制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案金额套取资金;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或者在赔案中计提理赔查勘费,以虚假费用票据报销套取资金;以及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手续费、佣金支出不真实。存在直接业务以中介发票报销套取手续费、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问题;
五是不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年末通过多提或少提准备金调节利润,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
经调查研究发现,出现数据失真的企业中普遍存在业务数据管理存在执行不严格问题,部分保险公司管理基础薄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或没有严格执行,在资金筹集、收入管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方面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
数据失真对于市场规则制定和执行具有恶劣影响:一方面国家强制力对规则形成的推动往往要以行业实际数据为基础,失真的数据必然导致对于总体发展情况、趋势、重点、风险的错误评估,最终导致规则不科学或不符合实际需要。财务业务数据失去了真实作用,加大了科学决策的难度,动摇了偿付能力监管和分类监管的数据基础,不利于准确判断行业形势、科学制定监管政策,难以有效推动市场规则的形成。另一方面,数据失真严重败坏了行业风气,损害行业发展基础,影响了行业偿付能力,对规则形成的环境造成负面的影响。主体与监管者之间基于消费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首先,保险在中国缺乏意识形态基础。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识都未能达到社会的高度,也没有全局意识,而仅仅是从私利角度出发看待保险。尤其是保险经营者,逐利的天性使其自然而然地罔顾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中国的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消费者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可以说,保险业发展的社会基础还比较薄弱。造成这种基础薄弱的局面的原因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概括:
从主观方面讲,保险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公平交易的基本观念。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商品更是一种信用商品。消费者要求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及时、全面地履行其承诺。保险人若不能否公平、合理地进行赔付将影响整个行业的信誉度。保险公司出于盈利的动机,加之对于损失鉴定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如果没有独立于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并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担任保险标的检验、鉴定和理算,保险企业很容易缺乏公平交易的自律性。
全民对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认知,这种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知识的普及需要政府支持,也需要政府引导保险企业提高素质。如果政府未将为保险市场建立意识形态基础作为自身职责之一,保险企业没有道德标准,没有健康的发展方向,也没有理性的消费者,就会采取非常手段经营。这就使得政府又要为保护非理性的消费者制定一系列严格政策,最终从客观上促使保险企业选择向监管者隐瞒真实经营情况。
第二,政府未能成为保险业财政有力支持者,使市场主体逐利需求没有适合的经济环境。
目前我国保险业规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保险业发展的水平与速度偏快,但是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含量相对不高。在这个阶段,保险业发展需要更多的依靠政府财政政策的支持,而财政支持力度不够导致了我国保险业的规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
我国的保险企业中,国有或具有国有企业股份的保险机构占主体,但政府缺乏对于国有保险机构的资本金不足的弥补,对国有保险公司健全公司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缺乏足够的支持。
政府未能在财政上充分支持保险行业,从侧面反映出政府对于保险行业需求的不了解。如果整个行业都处于需求不满的状态下,而监管者在市场行为方面又一直严格控制保险企业,出于逐利的需求,被监管者必然采取种种手段逃避监管。造成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矛盾加剧。
第三,监管者未能成为高水平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对市场主体违法逐利行为管控力不强。
立法与执法是监管者的主要履责途径。高水平的立法和执法,应符合科学规律且适用于现实国情;应纵览全局、有前瞻性而非“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应公平反映和分配社会主体的利益而非“苛政”。立法和执法的水平低,导致法规适用性差,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受利益驱动的,如果立法不能真实反映科学的经济规律,那么打破法规和钻法律漏洞的行为会增多。如果执法力度差,则违法行为的程序和危害会更加重。
市场流通秩序是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正如上文论述的,在市场交换的运行过程这一层面,市场流通秩序(通常也称为市场交易秩序),是市场秩序的中心环节,因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完成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诚信决定着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交易的最终目的能否顺利实现。
在保险活动中,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诚信缺失现象极为严重。作为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险企业以及为企业营销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消费者之间矛盾纠纷不断。
保险企业不遵守诚信原则,利用信息优势蒙骗投保人。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从另一方面讲,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交易中也存在着其诚信缺失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其一:隐瞒信息投保。财产保险条款中规定,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不得投保;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身患条款中指出的重大疾病的人不能投保。而有些人却不顾有关规定,隐瞒事实真相,向保险公司投保,然后以种种手段求取赔偿。
其二:倒签保单,骗取赔偿。尤其是车辆保险中,先出险,后投保这类骗赔案件最为高发。
其三:恶意超值投保。这种骗赔主要出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有预谋地超出财产的实际价值投保,然后破坏财产,骗取赔偿。
其四:触犯刑律,损害生命财产,求取赔偿。极少数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谋求保险金,往往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有预谋地投保,然后破坏财产或伤害人命,从而骗取保险赔偿金。
诚信缺失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流通秩序:首先,诚信缺失导致保险企业形象及行业形象受损,影响企业经营,影响保险行业发展;其次,诚信缺失造成交易双方互不信任,使得科学的保险产品及合理的保险工作程序也经常被误解。保险企业合理的拒赔也被认为是不诚信,引发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同时消费者的骗赔行为,也使保险企业更加“惜赔”,不合理谨慎。再次,中介机构和人员的不诚信行为,加深了保险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也更加深了社会对保险行业的误解。
在短期逐利的经营理念下,目前国内很多保险企业的主要经营目标仍然停留在以多收保费为主盲目扩大规模上。这一点从保险企业的绩效考核方法上就可以看出来,保险企业中总公司对于二、三级机构的考核体系最重要的指标就是保费收入,对于保险企业二、三级机构来说,完成保费收入指标将得到物质奖励,主管人员也将相应升职。同时,保险企业分配给二、三级机的可支配的费用,即所谓的“后线”费用,也仅仅用于维系保费收入,不会花费在企业文化建设、人员培训、规范管理体制等方面。这种经营理念导致保险企业的实际营销者——基层公司将保费收入最大化做为其首要经营目标。为达到这样的目标,保险企业往往在市场竞争中弱化了对营销员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教育,放任甚至诱导、鼓励营销员以及代理人产生不诚实守信、误导欺瞒投保人的行为。
另一方面,消费者个体的不诚信行为也从客观上促使保险交易向不诚信方向发展。由于某些保险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会采取不诚实守信的行动,如违背服务承诺、拖延赔付甚至拒绝履行赔付义务等。在这种市场氛围下,投保人就不会轻易相信保险人的宣传,也就不可能准确掌握产险产品的质量信息,于是便形成了产品质量信息的非对称分布,从反方面为保险人的“诚信缺失”制造了土壤。
在以上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当前保险企业及消费者个体均有动机去进行违约失信从而牟取额外的经济利益。可以说,在这样的社会信用文化环境下,在经济不发达时期,中国企业和个人通过自我克制去维持信用的内在驱动力正日趋减弱。保险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思想观念都在日趋走向功利主义,甚至是唯利是图。这此正是加剧我国保险市场目前信用缺失状况的重要原因。
竞争秩序是市场秩序的核心。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但市场主体的自利性,往往会使经济行为具有自发性和盲目性,使竞争走向异化造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影响市场公平的竞争秩序。与其它层面的秩序不同,竞争秩序必须借助市场以外的力量即政府来纠正和规制。市场强者限制竞争行为十分严重,受到侵害的弱势市场主体会作出反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但由于力量悬殊,无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必须以强权对强权,即以国家强制力反对企业的垄断,维护竞争秩序。国家通过立法限制垄断,通过行政指导控制公用事业或强势企业、通过行政许可来平衡个人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这些方式来保障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我国保险主体数量猛增、业务快速发展,恶性竞争问题也越演越烈。实践中经常见到的一些违规现象无不体现着恶性竞争的影响,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次,不公平竞争引起业务质量下降。保险企业业务质量差会给保险企业造成巨额赔付压力。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各家保险企业纷纷降低费率,多给回扣,为争夺业务对于所吸纳业务质量的疏于管理。保险企业内部的核保制度经常因为业务竞争而不被严格执行,盲目承保、对被保险人的风险不作细致调查与评估的结果就是业务劣质,进而使得分保也更加困难,最终使得保险公司承担着巨额赔付的压力,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保险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造成部分险种承保费率呈逐年下降趋势,手续费率和费用率居高不下,无异于是一种行业自杀行为。恶性竞争的结果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被大大削弱,为今后可能产生的偿付危机埋下了种子。违规经营的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加剧了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最终将损害保险行业利益和投保人利益,阻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经营能力落后,尤其是保险产品的同质性和技术的落后导致保险企业间竞争手段单一,即价格战。以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为例,企业由于人才、技术水平和经营环境的落后导致财产保险市场上的各经营主体不但开发的产品趋于同质,各主体的业务结构也基本相同。在保险产品方面,市场上的各家企业基本上都在使用内容近似的保险条款。各家企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也均大同小异。
目前保险公司的经营的产品领域过于集中,保险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的问题十分严重。例如财产保险市场竞争焦点一直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险两种业务,这两种业务也一直在各家财产保险企业的业务结构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但市场需求不断上涨的责任险、保证险的发展却一直停滞不前。可见中国保险市场产品单一、更新速度慢,经营同质化现象十分突出。
当消费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选择保险公司时,面对无差异的保险产品,价格必然成为其选择的最主要依据。因此,价格竞争就成为保险公司的主要竞争手段,共同的选择就只有降低费率一条路,从而产生保险市场的价格恶性竞争,降低了市场的竞争效率。
当前财险公司经营目标的扭曲是造成企业经营者单纯追求保费规模和发展速度,不顾企业亏损采取恶性价格竞争的直接原因。恶性竞争的结果又使得经营者必须继续扩大保费规模以掩盖经营亏损的事实,这就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导致价格竞争无休止地继续下去。造成这种无序竞争恶果,内外监管不力或监管的反作用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政府起着主导作用。政府经济管理角色的合理定位可以加快和谐社会的建设,而一旦定位不合理,将会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准确定位政府经济管理角色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
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定位政府经济管理角色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基于上述理论,在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时,最恰当的目标应该是:
第一、创造整体保险环境,使保险监管者、保险企业、保险消费者均能理解保险的真正含义——救助危难。促使监管者公正执法、促使保险企业诚信合法经营、促使保险消费者理性消费诚实履约。
第二、疏解保险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使保险能够发挥稳定社会的正面作用,避免保险交易双方的矛盾问题成为社会突出问题。
第三、引导主体发挥经营特色,良性竞争,避免特权导致的垄断等不利于竞争的情形出现。
第四、制定合理的经济政策、帮助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上述目标的达成应建立在以下几方面基础之上:
第一、解决保险行业劳动者教育问题
第二、建立合理的制度协调保险行业与其它社会阶层利益
第三、激活保险市场
值得一试的方法是预先承诺制(pre-commitmentapproach,即PCA):即当事人做出承诺后,原先在没有承诺情况下的一些最优选择在事后变得不再是最优,这就使当事人事后选择余地减少;在剔除事先最优的某些选择后,也迫使对手重新考虑当事人的策略,从而使做出承诺的一方得到利益。其基本思想是:采用激励相容的原理,设定一个测试期间(如一个季度),保险公司在测试期初向监管当局承诺一个资本水平量(即下一期内将保持的最大损失值)。在整个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承诺水平,监管者将对该保险公司实施处罚,其目的是利用惩罚措施约束风险性保险公司持有比相对安全的保险公司更高的资本量。
另一方面,政府应在制定一些支持性的政策,以缓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矛盾。例如在当前的保险行业变革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为保险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证券投资开辟渠道,构建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统一的金融服务平台,构建并完善证券市场、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二者之间的联动机制,拓展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在实现证券、银行、保险和谐发展的过程中,实现政府对保险业发展应起到的政策支持作用。再比如在保险税收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政策。
如前文所论,诚信缺失问题的根源在于企业经营理念问题与外界不良信用环境的共同作用。
经营理念的错误源于保险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完善保险公司董、监事会制度是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的关键之一。董事会的决策应置于股东大会的监督和约束之下、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应被强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应严格与经营绩效挂钩。企业还可以建立起经营管理层的股票期权制度,实行由岗位工资、年终奖金、股权、职务消费、福利补贴和激励组合机制。在前述公司治理结构下,保险企业的董事和高管只能从公司的长期生存中获利,企业的经营理念自然会转变为以长期效益为主。
信用文化建设不仅需要正面引导,同时也需要监管机构在建立、健全诚信制度的同时,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使违反诚信的行为受到处罚。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活跃在市场中的“经济人”同时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两种特性。也就是说,当社会的制度体系没有对违反诚信的行为设置有效的惩罚机制,而且违反诚信的行为带来的收益大于支付的成本,那么,机会主义将促使“经济人”选择违反诚信。因此建立惩罚机制也是建设诚信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中国保监会及其下辖派出机构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在通过监管鼓励、引导诚信行为的同时,也应与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依法惩治违反诚信的行为,同时建立不良信用的记录和公布制度。具体来说,就是要设置完整的惩罚尺度,对于不同程度的违反诚信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诚信行为的主体信息作记录并长期保存,同时将处罚决定快速通报给各执行机构。总之,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不诚信主体受到惩罚,增大违反诚信的成本。当市场主体面对高成本,将理智地选择诚信守约。从而在意识形态上对于违反诚信的“不可为”有清醒的认识。这样也从另一个途径达到了信用文化建设的效果。
解决恶性竞争问题,首先需要管理者引导保险企业在产品和服务上实现差异化与创新。
保险企业应在品牌形象、技术、特性、顾客服务等方面实现差异化。其中重点的就是产品差异化和服务差异化。现期的保险产品多为标准化产品:大多数保险合同都体现为格式合同。差异化要解决的首要难题就是产品标准化。尽管保险产品的标准化有利于降低营销成本,但不利于使保险潜在需求顺利转变为现实需求。
各家保险企业应细分保险责任,将选择保险责任的权利交给投保人,然后根据其选择保险责任的风险度计算出相应的费率。各家企业在同一险种上保险责任和费率不尽相同,为保险消费者量身定做保单,实现保险产品的定制化。
各家保险企业在业务上进行创新,在保险种类上可以设计全新险种,也可以旧险种组合改造,还可以从海外保险市场引进成熟险种。企业既可针对客户自身特点制定和组合保险产品,也可在同一产品的服务上和营销模式上进行创新。
保险企业的工作流程也可以创新,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有效地加强风险控制,降低成本。
保险业特殊的经营方式产生了对展业、精算、承保、投资、理赔等特殊人才的需求,我国的各保险公司必须加大员工培训工作的投入,造就出一批优秀人才以适应保险经营特殊性及入世后的激励竞争的要求。
在引导企业差异化和创新的同时,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也应做相应的改进:应全方面允许保险公司自主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费率应属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保险企业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监管机构没有干预条款和费率的必要性。但是监管部门不能仅仅是放手不管,目前我国保险企业由于专业能力所限,费率厘定能力较差。同时,由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企业没有充分的统计信息、过硬的精算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管理者应该针对企业难于找准市场需求的现状,做出相应的举措。有部分学者建议将条款费率设计和制定权交给保险自律组织,诸如保险行业协会,认为这样既可以保证制费率条款的灵活性,又能减轻保险公司负担,这种建议值得尝试。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主要存在的问题就数据失真、诚信缺失和恶性竞争。这三方面问题直接反映了保险市场中监管者与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与消费者、经营主体之间的三个矛盾。
行之有效的监管政策应针对这三个矛盾的根源制定:
1、监管者与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源于经营主体的逐利需求。监管政策可以利用经营主体对于其利润的预期,引导其建立自管、自律的机制。企业对于监管的各个风险点进行合理的运营结果预测的过程,也是其了解自身经营风险并确定合理经营目标的过程。一理合理目标确定,企业将按照正常的轨道运营。这种方式比运营时期结束后由企业上报数据并检查其运营是否合规的方法更加科学。
2、经营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源于企业经营理念的误区和社会保险意识基础的薄弱。监管机构应引导企业建立正确的公司治理结构,培育保险行业各方面人才,使企业意识到诚信是长期经营生存的前提。同时监管机构要重视保险信用文化宣传,使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提高,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意识形态环境。
3、经营主体之间的矛盾源于企业自能开发能力和监管政策导致的保险产品同质。监管部门在放开保险产品管制、正确引导保险产品开发的同时,也应重视整个行业专业科学人才的培养。同时应使拥有专业科学人才和资源的行业协会等组织发挥自身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