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进项税额转出254万,真的要转出吗?火灾损失到底属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
首先,此次仓库火灾事故是否属于“管理不善”导致?从回复中我们看到,火灾原因并不明确,本次火灾事故不属于责任事故,亦不属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所以,不是所以火灾事故都能扣上“管理不善”的帽子。
其次,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火灾毁损并不属于上述列举的3种损失情绪,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易税易行认为,案件的火灾损失并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无需作转出处理。本次选取的案例主体是宁波的上述公司,恰好宁波税务在2014年曾明确火灾损失不属于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我们认为企业可以跟税局沟通进项税额转出事宜,如无需转出,可以将该部分进项税额作转回处理。
回复:
一、仓库火灾的具体情况
(二)该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当地消防部门对于此次火灾事故的认定情况
(1)SBS产品自燃燃点为440摄氏度,火灾发生当天的气候条件无法致使该产品自燃;
(2)该消防部门检测了火灾现场残留的申请人SBS产品的成分,经检测,证实残留的SBS产品成分中无易燃物质;
(3)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火灾是由于SBS产品的自燃引起的,且因无法还原当时的条件,消防部门采取了排除法。
综上,消防部门未将此次火灾事故认定为系申请人SBS产品自燃引起,但因客观条件无法还原当时的条件,因此无法将申请人SBS产品自燃这一火灾原因进行排除。
(1)消防部门关于“不排除特定条件下热塑性弹性体SBS1302颗粒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的认定仅为假定上的起火原因,并非确定性的起火原因;
(2)《火灾事故认定书》将存货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限定为“特定条件下”。通常理解为可以排除一般条件下的自燃可能性。从目前审阅的资料上看,无法查清“特定条件”的具体指向以及是否客观存在,且申请人产品的理化特性为不易燃,故难以确认自燃系引发火灾的原因;
(3)既往的司法裁判案例就“无法排除自燃原因引发火灾”比较多地认定为无法确定自燃为火灾原因,且强调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综上,浙江海泰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SBS自燃是火灾原因。
二、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或责任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因火灾导致的存货等损毁金额
恒逸物流火灾事故致使申请人存放在恒逸物流5#仓库中的SBS产品形成损毁。损毁存货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
四、保险公司赔付情况
五、具体会计处理情况
六、是否存在报废资产或毁损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恒逸物流仓库火灾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清查毁损资产清单,毁损的账面价值1,952.21万元存货及对应的进项税253.79万元已经进行了会计处理,不存在报废资产或毁损资产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