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一)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重置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重置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重置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