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机器损坏险保障了投保机器设备由于技术操作或本身物理原因造成的机器损失。
1、投保流程
2、理赔流程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发布的《机器损坏险条款》,对机器损坏险的赔偿处理规定如下: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三)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施救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重置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