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保监会下发通知,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厦门等五个城市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进行半年。
在全国57家人寿保险公司中,仅有两家正式推出变额年金保险,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依然按兵不动。从调研中了解到,除信诚人寿正在研发产品外,其他公司有的尚无计划,有的正在研究,有的处于观望状态。一些大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对变额年金的兴趣不高。
变额年金保险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偏好,被普遍看好。但从了解市场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发展动力不足,风险担忧削减了创新价值。笔者认为,变额年金保险试点进展缓慢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二)与美国、日本等国相比,我国发展变额年金保险的外部环境有待优化。首先是资本市场不成熟。变额年金保险吸引市场的最大卖点,在于在“保底收益”基础上可能存在的高收益。而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不成熟,运行的制度、机制不健全,尤其在当前股市动荡的情况下,变额年金保险的保值增值功能很难实现。二是投资产品种类不丰富。我国不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也不存在看跌期权之类的金融衍生品,保险公司投资部门无法对冲风险,无有效的产品来匹配最低保证利益。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缺失。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变额年金之所以发展较好,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类产品享受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我国,发展年金保险的税收递延、税收优惠等政策试点进展较慢,在缴费时不能节税,削弱了客户购买的积极性。
(三)消费者接受变额年金保险需要一个过程。一是产品的费用结构复杂。变额年金保险可以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用、买卖差价、资产管理费、保证利益费用、退保费用等。费用始终站在收益的对立面,如此多而复杂的费用,使客户实际收益率降低,也降低了客户的购买欲。二是本金安全保证不能满足客户的期望。在高企的CPI下,客户防通胀的心理预期很强,本金安全很难说服客户。即便有一些回报,但如果最终回报不能跑赢通胀水平,也很难吸引客户。
(四)保费收入计量口径变化的影响。自2011年全面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后,保费收入计量口径发生重大变化,变额年金收入不被认可为保费收入,不能对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作出贡献,对于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和太平洋寿险等上市公司,在“调结构、保增长、稳份额”的年报压力下,自然无法顾及,将更多的资源投放到发展分红险、意外险、健康险及传统寿险产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