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对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作了严格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按常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一定会将保险合同条款交投保人阅读。但现实中也有一些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才通过一些渠道来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去年笔者在购买煤气时,销售人员询问我是否购买煤气人身、财产安全保险,我要求其提供保险条款以了解保险具体内容时,其无法提供,能对该保险有些了解的仅为其提供的宣传单,但其内容非常概括,不包含任何细节,是不能代替保险条款的。
投保单不附保险条款的险种日常生活中还很多,如各类学生平安险、道路交通事故意外险、航空人身意外险等。都仅有一份简易保险卡,没有完整的保险条款。这些在新法施行后,保险人都必须改进。现实生活中,保险人未履行以上义务,有一部分是因为保险代理人未尽职说明,或以保险宣传册代替说明;另一部分则是因为潜在的投保人对保险代理人的讲解没有耐心,只求了解个大概情况,就草草签字。
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应一次性告知被保险理赔应当提供的资料,这一规定应该是借鉴政府机关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人民群众办事的一项作法,值得肯定。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理赔的核定应在三十日内完成,这一规定比原法的“及时”核定更具体了,对保险人更有约束性。这就要求保险人在理赔时要及时查勘,及时确定理赔金额。同时这也是一项促进保险人提高办事效率的举措。
新法对保险受益人故意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的,保险人是否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作出新规定
以上都是新保险法对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作出的一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同时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但保险人只要深刻领会,并在展业、承保、查勘、理赔等各个环节规范操作,这些规定就会成为促进保险人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一项助推剂,而不是什么负担。
总之,新法规定了大量的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规定,一方面是给保险人业务的推广上了紧箍咒;但从另一个方面讲,对促进保险人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只要保险人在保险经营中更加规范,更加细致,这些规定,就不会成为保险人扩大保险事业的羁绊,而只能成为保险人规范运作、稳健经营、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助推剂。[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