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责任险产品附加条款(2017版)
一、公众责任险(适用于公众责任险,商业综合责任险,住宅物业管理综合险)附加条款
1.华泰财险附加次生事故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造成任何第三者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或损坏后,而此后果又进一步造成该第三者的其他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对此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2.华泰财险附加出租、出售以及被保险人仓库区域损失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任何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出租、出售以及被保险人仓库区域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华泰财险附加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除外责任条款
本保险不适用由于已经完工或被放弃的由被保险人从事的工作引起的所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已经完成;
(2)如果合同规定在多个场地工作,则当所涉及的场地的所有工作都完成时;
(3)当在一个工作所完成的部分已经为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包括从事同一项目施工的其他
承包商或分包商)用于其预定目的使用时。
某项工作虽需要服务、维护、校正、维修或更换,当其他方面皆已经完工,则视为该项工作完成。
4.华泰财险附加报告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仅对保险期间内和保险期间届满后3个月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5.华泰财险附加共用部位主管道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单载明共用部位的主管道包括位于业主室内用于分户计量表之前(含水表)的部分,如该部位发生管道破裂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6.华泰财险附加偷窃、滥用、泄露患者个人信息责任除外条款
7.华泰财险附加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除外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所承保区域内的学生与教职员工不属于“第三者”范畴。
8.华泰财险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2
(一)本附加条款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保险单载明地址内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如下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煤气泄漏;
(4)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
责赔偿
(2)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在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出租房屋内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5)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6)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时,不论任
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主险条款中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9、华泰财险附加作业用工具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非在交通道路上使用的作业用装卸工具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10、华泰财险附加个别场所违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将适用于每一单一的被保险场所风险,被保险人在某一/某几个被保险场所违反保险条款,不会导致保险合同在其它被保险场所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