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二、雇主责任险附加险条款是什么
1、附加罢工、暴动、骚乱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2、附加核子辐射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从事核工业生产、研究、应用的被保险人的职工,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伤害,或由于核辐射而患有职业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雇主保险条款为准。
3、附加公务出国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公务出国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4、附加误工补助补充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二)款C项下赔偿时,若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80%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保险人按照该工作人员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80%的标准,补足差额。
5、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1)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从事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时,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下列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驾驶各种机动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②被保险人工作人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3)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