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商业保险最初发轫于14世纪后半叶意大利的海上保险,是从行会合作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此没有引进精算技术,仍处在保险的低级形态,保险的唯一功能就是经济补偿,体现为会员之间的保险分配关系。由于缺少科学合理的数理技术支持,保险的功能发挥受到很大限制。17世纪后半叶,保险精算学产生,使意义上的人寿保险转化为现实意义上的人寿保险,开创了人寿保险发展的新局面。从数理技术上来说,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手段,主要是运用风险汇聚机制,集合具有风险厌恶偏好的投保人并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对少数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和给付,从而实现风险在投保人之间的分散,这就是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给付功能。保险经营技术的解决,大大促进了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这一阶段,社会对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有了充分认识,传统的“经济补偿说”主要形成于这个阶段。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体现及提出意义
(一)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内涵
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是保险的衍生功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得到不断加强,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验证了这一点。
(二)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1.稳定经济生活,为社会提供“安睡保险”。保险通过预先确定的支出将未来不确定的可能损失固定下来,从而稳定个人、家庭和组织机构的财务状况,有利于形成经济安全的心理预期,为经济生活平稳运转创造条件,客观上起到了古典经济学描述的“守夜人”角色的作用。现代保险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原来许多不可保的风险逐渐变成可保风险,保险服务的领域和深度不断得到拓宽,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越来越凸现出来。
5.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现代经济的专业化程度越高,对金融的专业化和灵活性要求也越高。如果可供选择的保险商品种类丰富,保障充分,贸易和商务就会顺利进行,反之则会受到极大的阻碍。例如,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促进对外贸易、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手段,素有“商务活动的剂”之称,也是保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竞争力的重要领域。据统计,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日本为50%,英国为45%,法国为21%,韩国也达到14%。在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已经初步发挥了作用,但整体水平较低,获得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出口贸易额仅占出口总额的1.1%,投保企业只占全国外贸企业总数的2.7%,这说明我国保险业对外向型经济的推动不足,在该领域具有极大的潜力。
7.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正常运转。社会和经济的运转时常存在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尤其是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消除各个要素彼此之间的摩擦,减少冲突,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保险业对此也大有可为。如,责任保险有利于当事人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解决纠纷,协调民事关系。发达国家有完备的责任保险体系,如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及公众责任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被保险人一旦出现责任事故,可以很快通过保险公司解决,不必纠缠于旷日持久的官司,减少了社会的摩擦和冲突,整个社会运转效率高。近年来,我国医疗事故纠纷频繁发生,巨额诉讼案例呈上升趋势,国内务家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受到医患各方和社会的普遍欢迎,尽管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充分说明了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大有作为。
8.推动科技创新,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高风险、高投入是高新技术的一大特点,为了保障风险投资的安全和持续投入,必须从制度设计上予以保障。保险业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推动高新技术的发展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当前,国际上盛行商业保险与高科技联姻,保险公司通过合理地风险投资的保障费用,承保高新技术项目,万一项目不成功时,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风险;保险公司还通过开展高新技术转让保险,促进科技成果进入技术市场和提高成交率,提高采用高新技术的积极性,有力推动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全面认识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意义
1.有利于提升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加快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势头迅猛,持续保持了年均30%的增速,保险各项功能得到较大发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长远来看,我国保险业具有巨大的潜力。但横向看来,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的整体规模还很小,与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与国内证券业、银行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业和社会中地位较低。据统计,截至到2002年底,全国保费收入3053.1亿元,保险业总资产为6494.1亿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全国证券公司资产总额为6660亿元,同期证券市价总值为38329.13亿元,流通市值为12484.56亿元;截止到2002年9月底,银行业总资产为193778亿元。因此,充分认识并发掘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进步紧密联系起来,有利于社会各界增强对保险业的认同感,有利于保险业更好地走入千家万户,服务社会,造福民众。
3.有利于正确处理保险业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保险监管机关的指导意见和言论往往对保险经营主体有较强的“窗口效应”,影响深远。促进保险业发展是当前保险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监管的目标是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也是加快保险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保险监管者对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有利于保险监管机关系统内统一监管认识,理顺保险监管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有为”与“无为”之间的关系。我国未来保险监管发展的趋势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更加重视指导性规章和意见的作用,这些都需要保险理论上的拓宽和创新为其支持。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提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窗口指导”效应。
三、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职能的对策
(一)保险理论界要加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为保险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理论研究者必须用发展与开放的眼光来审视保险功能的内涵,深化对保险功能的认识,将保险业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紧密联系起来,并以此来指导和推动保险实践的创新活动。
(二)保险经营主体在经营实践中,应开拓创新,全面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当前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保险公司建设。推进国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制度,强化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注重控制经营风险,完善经营管理考核体系。时机成熟时可推动保险公司上市,有利于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偿付能力,更好地适应国际化竞争,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险业唯有自身健康,才能为社会提供健康服务。
2.产品创新。注重发掘市场需求,坚持消费者导向,创新产品结构,满足社会的保障需求。尤其是注重发展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责任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子女婚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险种,积极探索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我国进出口事业提供保障;探索农业和保险的新路,为解决“三农”提供支持。
3.理顺保险销售体制。充分发挥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作用,完善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改革保险营销员制度,加强对保险兼业点的管理,理顺保险手续费问题,树立品牌经营意识,在全社会培育诚信经营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误导欺诈问题,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努力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4.延伸保险业服务的触角。配合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扩大内需和西部大开发的机遇,提高承保大型风险项目的水平,为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提供保险保障;探索保险资金运用的新渠道,可考虑通过购买债券和参与信托投资计划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开发新险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行业改革与设想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商业保险公司要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积极适应实际利益格局,就需要加快调整,根据当前社会矛盾增加的趋势,继续发挥风险管理的综合优势,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管理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等等,并让商业保险公司深度参与社会管理。同时,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全面考虑,加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方面的宣传,以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双赢模式。
(一)商业保险行业需要转变发展观念
总体而言,当前商业保险公司要参与社会管理,就必须改变运行机制,克服“等,靠,要”的思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积极探索在企业发展的空间领域内的社会管理,改变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错误认识,建立一个长远的眼光,积极为人民服务,打造各种民生保险项目。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事前风险管理,减少危险,并通过努力防范风险。具体来说,商业保险不仅要体现在事后的风险损失补偿的价值,而且要做好损失发生之前的风险管理工作。当前,中国保险业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损失数据,有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更是已经具备了众多大型数据支持,可以发挥更大的事前风险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特别要加强与气象、卫生、防疫合作,安全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合作,根据保险标的物情况进行勘探风险,及时找出不安全的因素,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供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服务,努力化解风险,从源头上有效化解风险。同时,以良好的“经济杠杆”作用督促投保人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二)商业保险行业需要加大创新力度
(三)商业保险行业需要提升服务质量
(四)商业保险行业需要加强业务监管
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商业保险工作,其运行机制应提高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特别注意风险控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参与管理的类别、产品和渠道,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加强监督和管理,坚决杜绝不理性的价格竞争,销售误导行为。加强分析、监督、问责,促进商业保险风险控制工作,提升参与社会管理的总体水平。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工作机制,形成应急权责明确,流畅的操作程序,明确控制目标,加强责任落实,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此外,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建设,来提升自己的内部治理,促进社会管理能力提高,夯实商业保险公司促进和谐社会发展和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促进商业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政府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建议
(一)政府部门需要创新管理理念
根据党的十精神,我国政府部门应采取转变政府职能的措施,建立有限政府和公共服务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创新,建立开放的管理理念,积极通过委托或购买商业服务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同时,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对保险的认识水平,通过吸引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构建更为科学的保险机制,加强社会管理,提高资本效率意识。
(二)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
(三)政府部门需要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来说,必须要有一个坚强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对此,我国政府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将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纳入到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并归入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实现协调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的出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效应。减少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后引发的政府管理部门的不适应以及社会矛盾的突发,从而充分发挥出商业保险参与社会管理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的重要功能和积极作用。
(四)政府部门需要加大创新力度
关键词:社会平安建设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需求分析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十一五”规划纲要对保险业发展的阐述,对我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目前经济发展全球化、市场化的大趋势,用竞争促发展,用改革求生存,创造更大的生存与发展机遇,也使得社会的各方面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民众出于投资与增值的考虑,以及面临着经济发展过程中生活的压力必将产生风险管理,获得一定的保险服务的需求,现对此课题进行探究。
二、当前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现状及风险管理服务需求分析
在我国社会平安建设大背景的影响下,全国各地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地方社会平安建设,争创“两型社会”。民众生活水平也提高了,其自身的人生财产安全也有了新的需求。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对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
1、从湖南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发展现状分析
第一,居民收入稳步增加。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均可支配18844元,比上年增长13.8%;农民人均现金收入6567,增长16.8%;
第二,民生投入力度加大。全省为民办实事共投入各类资金543.18亿元。改造县乡公路3290公里。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18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70元,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标准达1556元;
第三,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1.6万人,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就业援助,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就业82.67万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306.25万人,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的县市区达115个,统筹地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补偿率73.2%。
2、从政府的管理与服务的角度进行分析
社会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政府加大补贴商业保险和强制商业保险,从重点工程、进出口贸易、工业、农业、服务业、巨灾到社会医疗养老、低保等,使社会受保的范围逐步拓宽,保险深度逐渐加大。良好的政策支持对于保险行业的发展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也推进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的完善与推进。
3、从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分析
目前我省保险行业再次迎来新一轮扩容潮。作为现代金融的主要支柱、市场经济前提下风险治理的主要手段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保险在全球经济金融中阐扬的作用和意义不断凸起和强化。
近年来,湖南保险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人们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认识,从初期注重经济补偿和保障“单一功能论”到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复合功能论”,有了较大的提升,也就是说风险管理服务有着很好的发展前景。
4、从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与社会平安建设关系角度分析
第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与湖南社会平安建设间的关系。当前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是伴随着民众对自身安全风险管理所产生的,目的在于保值与增值以及保障人生财产的安全,而这种需求正顺应了社会平安建设的大趋势。
第二,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与其自身发展间的关系。当前各大保险公司力求改革创新,实现风险管理服务的专业化与智能化水平的提高,与其本身的发展是一脉相承的,创新风险管理服务是在市场经济中取得突破性发展一个新方向。
第三,保险公司如何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湖南社会平安建设。在“两型社会”建设的背景下,保险行业在实现自身经营发展的同时更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也体现了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最高层次是实现社会效益,加强风险管理服务对社会平安建设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充分认识在湘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对社会平安建设重要作用
1、风险管理服务具有经济补偿能力
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增强社会整体的抗风险能力,大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运行效率。
第一,当前,湖南社会保险公司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使得整个保险行业的实力得到了壮大,同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是比较激烈的;
第二,民众选择的范围广了,抵抗风险的能力也增强了。如果我们充分的运用保险这种市场化的风险损失财务转移机制,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有助于预防大量事故的产生,减少灾害事故给人们带来的不利影响,保障生产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这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需要。
2、风险管理服务承担部分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缓解了社会矛盾,推动了社会管理模式的创新。在湘保险公司开创了促进平安建设的新思想,加大了社会服务功能发挥的力度。其中商业保险联手社区医院,参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和健康险。根据发展农业强省、保障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平安建设的需要,加大农业保险的参与范围,做好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扶持。
3、风险管理服务在“三农”问题中大有作为
保险业风险管理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湖南是农业大省,也是较容易受自然灾害袭击的地区,为帮助广大农民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农业保险业务,对于改变湖南省救灾模式、放大救灾资金、加强风险管理,有着积极意义。
4、商业保险是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社会保障体系所包含的范围、广度和深度是比较广阔和深入的,但这更需要商业保险公司的介入,需要风险管理服务的推广,同时,商业保险就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保险业风险管理服务承担着社会“稳定器”的职责,有利于稳定民众对不确定的未来预期,减轻精神焦虑,增加即期消费,把潜在的消费需求变成实际支出,推动整个经济的长期发展。
5、风险管理服务的发展有利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社会平安建设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社会公共环境的安全;第二,社会经济发展的安全。保险业风险管理服务可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金融行业的均衡协调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此外,这主要体现在金融安全,规避金融次贷风险,就国外之前所面临的金融问题所引起的一系列次贷危机,我们不能忽视金融风险的危害,只有良好的风险管理作为保障,才能更好地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新时期,湖南社会平安建设对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
社会平安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障工程,是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为人民所期盼的民心工程。社会平安建设对风险管理服务到底有着怎样的需求,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风险管理服务在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一,社会的和谐、平安对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有大量的、迫切的需求。生产中的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及自然灾害的频繁,这些对我省的社会平安与和谐构成了致命的威胁,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依据国民生产总值的变化幅度这一衡量标准,造成了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认为“GDP的增长能以牺牲人命为代价”的错误思想;
第二,相对于其他社会管理功能(如社会信用管理)而言,风险管理服务短期内取得较好成效的条件更为成熟。社会信用管理主要产品是:风险报告、普通企业资信报告、消费者风险评级、工业规范、国家风险分析报告等,其功能远远没有保险行业风险管理服务全面、专业,民众购买偏好必将朝向风险管理服务;
第三,风险管理服务既能有效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又能对改变保险公司的外部形象产生深远影响。整个社会以及在湘民众对风险管理服务需求及偏好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服务的实力及专业化水平,以及其公司品牌形象的塑造,一方面保险公司通过做大做强风险管理服务,另一方面也将感染民众对其的偏好,最终推动公司的发展,以致实现整个社会平安建设。
2、加强风险管理服务是当前保险公司必然的战略选择
第一,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中国保监会2011年9月正式《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到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保险公司发展前途光明,仍将得到民众在风险管理服务方面的亲睐,同时整个社会的平安建设也将起到一定推动作用;
第二,创新改革,发挥风险管理服务的特性成为趋势。当前,我省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的需求。做大保险业,必须在做大规模、拓展覆盖面、提高服务程度、强化功能和作用,增强全社会保险意识五大环节。而创新点就在于风险服务管理服务,社会平安建设的需求也在此处。就我省而言伴随着私家车数量的急剧增加,建筑施工的面积逐步扩大,交通安全、建筑施工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社会平安面临着挑战。
3、加大风险管理服务的宣传,满足民众趋利避害的需求
第二,“现代保险的功能”理论落实。中国原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一再提起“现代保险功能”的讨论,其中“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讨论的重中之重。而在国际上,随着风险管理研究在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快速发展,有关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的理论与实务也发展迅猛,如,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公司在此方面就保持着世界领先水平。国外先进的经验值得学习,也有待中国化,对中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水平的跨越式提升与中国社会的平安、和谐意义重大。
4、社会平安建设对风险管理服务的需求有着理论和实践基础
“实践出真知”,根据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现状调查与分析,我们发现社会平安建设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需求有着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第一,规范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服务有利于丰富平安、和谐社会建设,又能发展和深化现代保险功能,特别是现代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还能为保险竞争中的差异化经营理论添砖加瓦。
第二,在实践上,风险管理服务既能为湖南社会的平安建设、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出谋划策,又能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指导,还有助于改善保险公司当前的经营业绩及长远的经营环境。
5、在湘保险公司应自觉投入湖南平安建设
在湘保险公司需要积极工作,大胆开拓创新,应用创新发展观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狠抓风险管理工作,提高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湖南平安建设,达到双赢的目的。首先,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范围,重点取决于湖南省的社会需求,真正为促进社会平安建设提高良好的风险管理服务。其次,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必要的组织保证,但其形式可以多样化,也可以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的服务才能获得民众的长期需求与购买欲望。
五、结束语
湖南社会平安建设的发展既有机遇,也将面临挑战,如何加强社会平安建设,推动“两型社会”建设与发展实为重要。在湘保险公司只有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积极参与湖南社会平安建设,才能实现发展自己和构建平安、和谐湖南这一双赢目标。新时期,我省保险公司仍将面临新的挑战还需要保监会、保险行业专家学者给与支持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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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业保险;创新;社会管理
一、促进经济建设,稳固经济
(一)商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二)保险公司的基本市场和资源配置
保险可以有效降低游资对于金融系统的危机;对于债券业来说,可以不断促进我国大型项目的建设;股票业可以将资金不断引入到经营比较好的优秀单位;外汇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持我国汇率的稳定性。随着投资内容的不断改革,新的政策逐渐扩大了保险投资的领域,企业在对公司的平台进行管理的时候就可以通过保险资产来完成,然后逐渐进入全新的资产管理时代。企业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非常大的贡献,目前高素质的人才是保险企业最稀缺的,综合素质非常强的专业人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三)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与经济补偿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发挥商业保险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专业优势
(一)积极参加社会保障办理
(二)增强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三、融入基础性社会关系管理,扩展商业保险化解各类社会问题的行业潜能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责任保险机制
商业保险公司一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完善的社会责任保险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础性社会关系的管理工作可以得到顺利的开展,通过商业化的方式不断解决社会上的矛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纠纷带来的损失,可以促进社会秩序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同时还有利于政府以及企业之间形成互相交流的社会关系。
(二)对涉农保险建设进行不断的创新
农村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是履行社会责任及参与社会管理的重点对象,目前,中国正在从农村大国往城市化的方向不断转型,农村的发展将直接关系到城市化的转型结果。除了参与“新农保”及“新农合”这些商业健康保险之外,商业保险公司还通过对涉农保险的创新及“保险村”的建设等积极地参加农村社会的管理工作,从而为农村发展的稳定性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推进“保险村”建设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商业保险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其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商业保险可以针对社会存在的纠纷及矛盾进行有效解决,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对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商业保险还为很多人才提供了就业机会,有效解决了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为社会的就业问题减轻了负担。保险企业需要对保险机制进行不断创新和优化,从而才能将商业保险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1]李长春,罗丽华,董竞.商业保险在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路径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4,(2):23-27.
[2]李长春,罗丽华,董竞.商业保险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路径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4,(4):25-29.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制度;政府作用;经济支持。
一、我国面临严重的巨灾风险。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
(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三)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
三、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政府的职能作用。
(一)建立必要的法律环境。
立法先行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普遍做法,立法能够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由于各国的主要巨灾风险不尽相同,因此,各国的巨灾保险立法也各有侧重。例如,美国的洪灾占全部自然灾害的90%,为了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美国国会于1956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建立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设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开始实施著名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挪威是自然灾害比较频繁的国家,主要自然灾害包括暴风、洪水、地震、山体滑坡等,挪威1978年制定了包括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灾害在内的综合《巨灾保险法》。我国政府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运作模式、实施方式、资金筹集渠道以及风险分担机制等;明确巨灾保险的保障责任范围、经营原则、基本条款以及承保、理赔程序等。我国巨灾风险连年频发,但有关巨灾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却至今几近空白,这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政府必须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法律环境。
(二)协调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三)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
一是通过财政支持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十分巨大,国外经验表明,只有建立巨灾保险基金,通过保险和再保险运作机制,才能有效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2006年6月2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国际上巨灾保险基金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为单一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设立的专项风险基金;另一种是为所有可能的巨灾风险损失设立的共同风险基金。但不论建立哪种形式的巨灾保险基金,都需要国家财政投入一定的启动资金。
(四)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
(五)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由于巨灾风险往往造成大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巨灾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其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利益小于边际社会利益。因此,商业性保险公司缺乏主动承保的动力,政府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一是制订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金融支持,为保险公司弥补可能的巨灾损失创造条件。二是支持保险公司提高巨灾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我国保险业经营历史短、规模小、经验少,缺少专业的人才和技术力量,保险业的经营服务水平与巨灾风险管理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在防灾防损、减灾抗灾方面的管理和服务更为薄弱。因此,政府应加大投入,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相结合,加强国际交流,加快人才培养,强化预防、救援和应急处理的全方位服务能力,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7]同时,我国保险公司也应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处理好企业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积极地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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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梅.
【关键词】风险保险风险管理价值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与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保险公司是专门经营风险的企业,同样需要进行风险管理。财产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经济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险成本分布中占比最大的是赔付成本,为了有效降低赔付成本,保险公司将对承保的标的进行风险管理,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减少事故发生后造成的财产损失,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将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同时减少社会经济遭受的损失。
承保风险是指保险人实际承保的可保风险,建立财产险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可在众多财产保险公司应用,提高保险公司的声誉及盈利能力、使大量的社会财富免遭损失。应用价值有:
市场:展示专业,体现价值,促进销售。保险公司只要真正地建立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向公众展示保险的价值,从而增进社会公众的信任,利于保险产品的销售。间接的可以促进整个市场平稳运行,不会扰乱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核保:细分市场,控制风险。核保,也称风险选择,是评估和划分准客户的反映的风险程度过程。根据风险程度,保险公司决定是拒保还是承保、怎么承保和核定保险费率。通过评估和划分准客户反映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的实际风险事故发生率维持在精算预计的范围以内,从而规避风险,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客户服务:减少损失,创造双赢,提升品牌。建立财产险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保险公司要参与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去,通过建立风控体系,在承保前、承保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动员内部风控人员、外部专家与企业一起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企业的损失,同时减少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实现保险公司与企业双赢,同时在无形中增加保险公司在大众中的声誉及提高保险公司的品牌效应,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利于业务增长和公司的稳健运营。
社会:创新理念,丰富社会管理体系。保险作为市场化的社会互助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有着天然优势,可以在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大力发展保险,建立风控体系,运用市场化的手段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社会风险控制主体多元化,也有利于保险机制创新和丰富社会管理体系。
除车险外,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管理水平普遍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承保风险管理体系,对财产险承保的客户群加以分类,研究团体、个人客户的主要风险、风险点,从而建立财产险承保前、承保、承保后的风险管理体系,对承保风险加以控制,降低财产险承保标的发生事故的概率或减少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失,提高财产险承保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经济效益,确保保险公司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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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09年第3期统计资料,2008年全世界保费收入为42700亿美元。其中,工业化国家占全世界市场份额的87.99%,新兴市场国家和地区占12.01%。中国在88个国家和地区中,综合保费排名由2007年的第10位上升到2008年的第6位,占3.3%。其中,中国寿险保费飙升40.9%,达到6658.40亿人民币(958亿美元),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市场;非寿险保费稳健增长14.8%至3125.70亿人民币(450亿美元),全球排名从2007年第11位攀升至第10位,在亚洲依然排名仅次于日本。
1.中国保险业的优势分析
1.1保险业务持续发展,市场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2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场体系进一步健全
多种保险机构并存、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的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形成。
1.3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运行机制逐步完善
①是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2003年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三家公司完成重组改制工作,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先后在境外成功上市。2004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以集团形式整体上市,成为我国第一家境外上市的金融保险集团。
②是稳步推进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保险产品的市场定价机制逐步形成,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供了条件。
③是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迈出重要步伐。2003年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在改制的基础上分别成立了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
④是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我国保险业分业经营体制基本确立。
1.4保险功能不断丰富和深化
保险功能从传统的经济补偿,拓展到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①是较好地发挥了经济补偿功能。在一些重大灾害事敌发生后,保险公司及时赔付,在灾后重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②是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日益明显。截至2004年6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9731.57亿元,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
③是社会管理功能开始显现。各保险公司普遍加强了防灾防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服务,保险业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随着商业养老、健康和各类责任保险等业务快速发展,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为人们所认识。
1.5法制建设得到加强,保险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1995年《保险法》颁布实施,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实施。在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下,中国保监会制定了多个保险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规范保险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
1.6保险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管力量不断加强
1998年国务院成立中国保监会,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2003年,保监会调整为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并在大连、青岛、宁波等计划单列市设立保险监管局。同时,保险监管手段得到加强。保险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偿付能力监管迈出实质性步伐,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提高。
1.7对外开放逐步深入,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
①是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进一步扩大。
②是外资公司不断增加。2003年底,我国共有外资保险公司37家,62个营业机构;到2009年底,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增至46家。
③是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规模迅速扩大。2005年外资公司保费收入已占我国市场份额8.9%,外资公司总资产占我国保险公司总资产的2.3%。
④是内地保险公司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在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共设立39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代表处。
⑤是保险对外交流合作得到加强。
2.中国保险业的劣势分析
2.1水平低且区域不均衡
保险深度是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09年第3期统计资料,2008年全球平均的保险深度为7.07%,其中,工业化国家为8.81%,新兴市场为2.72%。中国在88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名第43位,保险深度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维持在3.3%,其中寿险的保险密度为2.2%,非寿险为1.0%。
保险密度是指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09年第3期统计资料,2008年全球保险密度为633.9美元,其中,工业化国家为3655.4美元,新兴市场为89.4美元。中国保险密度增长较快,但水平仍然较低,位于第66位,为105.4美元,其中寿险的保险密度为71.7美元,非寿险的保险密度为33.7美元。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呈现出区域不平衡的特征。保费收入、保险密度、保险深度最高的地区分别是广东、上海、北京;上述指标最低的则是;指标值最高地区分别是最低地区的245倍、45倍和8倍,可见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地域差距极大。
2.2保险市场不合理,寡头垄断特征明显
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虽然经营主体不断增多,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是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特征仍十分明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太平洋寿险、太平洋产险五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5%。
2.3保险产品高度集中且相似率高
尽管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销售的人身险和财产险险种都在一百种以上,但是却高度集中在几大类险种上。人身险保费收入主要来自寿险,而医疗险保费收入极少;财产险主要集中在机动车辆险,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占比较高的信用保证保险、责任险在我国产险市场所占比例甚少。我国在高龄保险、器官保险等细分市场也还存在着空白。
2.4保险营销渠道不完善且创新不足
2.4.1个人人素质不高,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个人保险人数目众多,但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保险公司对人仅进行几周的短期培训,培训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营销技巧方面,对个人人的职业道德教育较少。
2.4.2专业公司发展缓慢
我国目前虽然已有一定数目的专业保险公司,但是这些公司基本都是近两年才成立的,主要对团体客户服务,经营业绩也普遍不佳。对于广大的个人消费者而言,仍然无法方便地享受专业公司的服务。
2.4.3保险经纪公司比例太低
我国经纪公司基本都是面对企业、工程客户,在经营中还存在主要依靠股东单位,业务渠道少,经营困难等问题。
2.4.4其他渠道还有待发展创新
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国内经济环境对保险业发展十分有利:200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4090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2%。支撑经济增长的物质和技术基础不断增强,标志着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个阶段人们的消费需求开始升级,生活要求出现多样化,对住宅、汽车、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健等改善生活质量的需求明显提升。同时.国内社会环境对保险业发展十分有利: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2009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3474万人,为保险市场提供了丰富的潜在保险资源,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商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日益为人们所重视,这一切都正在改变着人们在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对风险的态度,引发了人们对保险的需求,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了机遇。
[1]中国保险年鉴.
[2]江西金融年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保险机构管理规定.
一、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
1.经济补偿效应。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向所有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来补偿少数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损失。因此,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担。作为一种集合和分散风险的机制,随着业务范围的拓展和保险经营技术的提高,经济补偿效应将逐步得到充分发挥。
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和同业拆借等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效应将逐步得到发挥。
3.收入分配效应。保险基金的形成涉及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即感到风险的行为主体(投保人)愿意出钱(保险费)给另一行为主体(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愿意按照事先的约定进行赔(给)付。这是典型的交换,社会保险的财务及给付机制影响到储蓄与资本积累、劳动力市场供求和收入再分配的形成。
二、保险业发展的社会效应
保险作为现代生活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贯穿于人的生、老、病、死全过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保险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产品和服务,而且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的制度安排,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社会效应逐步发挥。
1.社会稳定效应。保险公司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要与灾害事故打交道,需要掌握财产的分布和各种灾害事故损失的统计资料,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研究,积累防灾防损经验。减少灾害事故能相应减少保险的给付,从而增加保险资金积累和降低保险费率,所以保险公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宣传并向防灾防损部门投资,把防灾防损作为保险的首要任务。保险赔偿只是分摊灾害事故损失,但整个社会仍受到危害,只有防灾防损才能减少灾害事故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投保人投保只是预防万一,他们宁可保险费白缴,也不希望灾害事故发生。可见,保险公司是社会防灾防损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门。
目前我国下岗失业人员较多,保险业正确处理了改革、稳定、发展的关系,以社会稳定为己任,积极创造就业机会,仅通过招收业务人员,就解决了130多万人的就业难题,缓解了就业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
浅谈保险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
2.社会保障效应。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较快发展,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参保人数都有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保障政策,只能满足人们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不能满足人们大病医疗的需要,也不能满足人们退休后维持现有生活水平的需要。为弥补这一缺口,保险业报出了一系列商业医疗、养老保险,满足了人们较高层次的保障需要。养老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而且可以减轻子女负担,增加扩展家庭效用,还可以增加子女教育投资,提高收入预期。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解除了人们医疗、养老等的后顾之忧。
3.社会管理效应。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辅助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开拓服务领域,保险可以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政府可以运用保险这一市场经济手段辅助社会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企业风险管理日益成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在养老、医疗、教育等方面的保障需求将更多地依赖于时常化的手段来解决。保险将逐步成为个人生涯规划和家庭保障计划的重要内容。(编辑:)
1.朱文胜.保险理论研究的思考.保险研究,2000(3)
关键词:火灾;保险;可行性
Keywords:fire;insurance;feasibility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火灾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害所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实践证明,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使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对于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功效显著。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定义及特征。
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一旦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所引起的医疗费用和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作为赔偿资金的提供者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险种。
剖析火灾公众责任险本身可以看出它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赔偿的特殊性,它赔付的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保障的广泛性,它的保障范围包括了各种公共活动场所;三是火灾责任风险的公众性,即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都属于保险责任,它所保障的突发性风险一旦发生,将对社会公众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些特征在一方面决定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明显的社会管理功能,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管理始终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出现,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又是可以通过政策的资源配置和保险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来实现辅助社会管理的工作目的,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我国火灾公众责任险现状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消防法》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其中不难看出对于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要求只是确定在特定场所和企业的范畴之内的鼓励和引导,并不具备任何强制效力。虽然在此之后东部沿海部分省市相继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地方法规,但是截止目前在我国多数地区,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性措施,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覆盖面不广,投保率一直不高。据统计,我国目前大型超市、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中,投保火灾公共责任险的不到10%,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发展状况迟缓。归结缘由主要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我国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险种,在保险业界本身的技术、社会单位的认识、政府政策的推动以及强制实施等方面,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
(一)强制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由于责任保险的核心是保障第三方权益,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是通过立法实现强制保险。例如韩国《火灾保险及赔付法》中就规定了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政府建筑、教育设施、商(市)场、医疗设施、娱乐场所、旅馆与住宅建筑、工厂、公寓以及《韩国总统令》中明确的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为特定建筑,要求强制实施火灾人身伤害特定保险。在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没有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性条款的情况下,推广工作更多的是依靠政策引导、宣传推广和市场行为。而在实践过程中,仅凭上述方式很难形成广泛的市场覆盖,很难使市场形成规范运作,致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长期停滞不前。
(二)火灾公众责任险尚不具备科学合理的市场调节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大,缺乏动力。近年来虽有多家保险公司在尝试拓展市场,但由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市场处于培育阶段,投保范围小,保费收入低,续保困难,服务成本高,风险防范工作缺乏资金保障等因素,保险公司很难形成规范化、规模化的低成本商业运作,经营风险较大。导致一些原本积极开拓市场的保险公司后续动力不足,部分准备染指该市场领域的保险公司继续观望。二是险种设置与公众期望存在差距。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开发的大部分火灾公众责任险,条款的责任范围覆盖面较窄,多数参保人都要求针对自身风险特点,选择多项附加险,方可满足其参保需求。另外,受我国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单一场所火灾事故的低发率,大多数经营者认为火灾公众责任险保费偏高且不够经济实用。三是火灾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发展还比较缓慢,数量较少,技术力量不强,火灾风险评估体系、防灾防损检查等保险服务机制不健全、不规范,影响了社会对火灾保险服务的认可。
(四)社会消防安全和保险意识不强。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目前,我国保险业对火灾公众责任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火灾公众责任险知之甚少,人们的火灾保险意识仍然十分薄弱,致使部分保险公司设置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险种无人问津。另一方面,人们对火灾公众责任事故往往缺乏足够的维权和索赔意识,不知道或者不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再一方面,经营者对自己应对社会公众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没有清晰的认识,对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加之火灾公众责任事故的发生率并不高,大部分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且一旦出现大的火灾公众场所事故,主要依靠政府出面作善后的抚恤处理。公众对保险公司对于火灾公众责任风险作集中的风险管控,接受程度远远不足。
三、引入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必要性。
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引入火灾公众责任险对于促进社会管理的职能履行、化解不稳定因素、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以及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乃至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等方面均能发挥出其无可替代的优势作用。
(三)引入火灾公众责任险有助于规避因火灾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当地政府受上下挤压被迫四处筹借或垫资或摊派形成的社会负面效应。遇有火灾发生,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往往是自身财产损失在先,责任赔偿紧随其后,其境况不亚于雪上加霜。近年来国内多起公众聚集场所发生重大恶性火灾事故后均由于没有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众多的死伤者无法进行有效赔偿和及时救治,致使死亡和伤残人数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损失赔偿额度不断攀升,而责任单位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的苍白无力,也直接导致了善后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社会动荡和不稳定因素大量滋生,最终救灾赔偿的沉重负担往往就会沉甸甸的落到地方政府身上,保险公司也爱莫能助,使得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未得到有力发挥。不得已由地方政府斡旋,在地方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大部分由地方政府组织垫资或摊派、小部分由责任单位自筹,也给地方财政预算带来严重影响。
四、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方法和措施
基于当前的社会实际,我们认为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应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立法体系建设,强制性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实践证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健全,运行规则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成熟的大环境下,完全依靠市场机制的自主调节,以商业签约合同形式由业主自愿投保难以实现,必须对投保者实行必要的强制,基于公共安全责任等原因、强制经营者投保商业责任保险;这种保护责任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也是国际上的所通行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一些条件具备的省市应积极提请地方人大立法,以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为支撑,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同时积极争取国家通过财政、税收等方面对公众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政策支持,为火灾公众责任险这一新生事物的健康良性发展提供更好的生存空间。
(二)建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
【1】蔡雅岚《火灾公众责任险市场分析和对策研究》《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1年4期61—62页
【2】高骞《对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探讨》《管理观察》2009年第5期11—11页
【3】赵艳红《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必要性研究》《科学之友:上旬》2007年第11B期86—87页,89页
关键词: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公众意识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使得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加强,同时由于产品的生产者和从事专业技术的员工以及企业承担的赔偿额不断地增加,使得各种经济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在很多方面激起了人们对责任保险的广泛需求,也正是为了迎合人们的客观需求,“中国人保”就当前市场需求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保险险种,其中包括产品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保险险种,同时这里还包含了很多责任险险种,以便为社会各阶层人群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因此,责任保险这项业务受到了广大用户的一致认可。
一、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瓶颈分析
《中国消费者报》分别对北京、兰州、郑州、深圳、武汉等地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都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几乎每起大的事故发生后,保险业在盘点自己的赔付率时都会发现,保险业分担的社会损失微不足道。
(二)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责任保险产品的需求日益多样化,而有效市场的供给能力严重不足,现有责任保险产品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责任保险市场的这种“供需错配”问题使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我国目前责任保险产品很少,承保范围较窄,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求。虽然保险公司目前都经营责任保险,但是主要限于产品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等老品种上。产品的技术开发和风险管理方面能力相对落后。国内保险公司常常以低费率承保高风险,造成了亏损,同时对具体的责任风险分析不够深入、细致,如公众责任保险还没能针对不同的经营环境,给出其到底包括有哪些风险源,它们应适用何种责任原则等。保险公司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保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对开发责任保险新险种并不积极,责任保险产品的供给能力严重不足,从而使得责任保险发展总体上滞后。
(三)保险公司资源开发力度不足。由于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使得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意大力开展责任保险业务,从思想上忽视责任保险的发展,这种观念严重阻碍了责任保险的发展。
风险控制也是责任保险经营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在责任事故的确定中,人为因素和主观意向较多,保险公司要对被保险人进行监控非常困难,因而易导致道德风险的增加,所以在承保环节加强风险评估是保证承保质量的关键。我国的风险管理技术研究开始较晚,专业人才的培养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有序的供给系统。另外,责任风险涉及的金额通常很高,国外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另一个重要手段是向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办理再保险,由于我国过去的再保险经营长期以法定分保为主,再保险专业人才也是极度匮乏的。
二、责任保险发展趋势分析
尽管责任保险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矛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社会公众保险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保险有效需求快速增长,以及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与完善,责任险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的春天。
一方面保险企业也在不断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建立起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产品创新体系,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地域、不同消费群体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如公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另一方面不断吸收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培养掌握保险、法律、医疗、产品鉴定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增强自身产品创新能力,开发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同时做好配套的服务工作,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创造有利条件。
三、大力发展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相应对策
各种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将促使责任保险在不久的将来成为民族保险业与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财产保险市场上争夺的焦点。要使我国责任保险市场获得突破性发展,可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完善与创新:
另外,责任保险在公众心里的地位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一些责任风险事故频发、损害大、影响大的领域涉及到的责任保险通过立法或制度形式强制实行。例如,在煤矿、校园等高危行业和人群聚集的场所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强制企业或行业投保,使得一旦发生大的灾难事故,可以通过保险分散损失,既增加了企业的赔偿能力,也有效地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以提高责任保险在公众心里的地位,从而增强公众的责任保险意识。
(二)完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机制。对责任保险发展起着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产品创新,保险产品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满足不断变化的需要和社会的要求,只有不断地丰富产品的种类从而使产品的供给量增加,才能辅助责任保险更好地发展下去。各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市场产品种类齐全,供给丰富,这是因为责任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应借鉴发达国家开展责任保险的先进经验,以市场为导向,了解消费者对责任保险的实际需求变化情况,一方面开发设计新的责任保险产品,弥补责任保险市场的空白;另一方面丰富现有责任保险产品的内涵,完善保险责任,使之更加有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满足企业和公民的需要。
(三)完善责任保险产品结构。目前,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有责任保险产品约400多个。但总体而言,这些责任保险产品不能很好地适应个人和企业的需求。近年来,我国年责任保险保费徘徊在30亿~50亿元之间的情况就说明了这个问题。因此,首先要建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责任保险产品创新模式,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和不同地域的现实需要,开发个性化的责任保险产品,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险,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其次要在注重发展传统责任保险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责任保险领域,设计综合性责任保险产品。适当引进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加以改造,形成中国特色的责任险种体系。
(四)加强专业性人才培训。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是一项对专业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法律人才对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人才,责任保险产品开发人员不仅要了解一般的商业保险和法律的运营模式,同时又要对《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非常透彻的了解。基于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保险企业也要重视专业人才交流,吸引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士。各保险公司要不断开展专业培训,储备一批集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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