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而宠物伤人事件也屡有发生。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有损害后果,即使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不存在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宠物犬的饲养者,没有对宠物犬系犬绳,放任了宠物犬可能伤害他人的结果发生,使小晗、小萌受到伤害。以此案例,铁东法院法官提醒广大的动物饲养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对动物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免给他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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