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期间,车主张女士去机场接朋友,行驶到西部通道锦绣小区附近时,突然看到一条正在快速蹿过马路的狗,刹车不及,只听到砰的一声响,张女士吓得双腿几乎瘫软。
张女士告诉记者,当时路上有三五个人斜穿马路,其中一人领着两条狗,她只看到前面的一只,躲过去后开始加速,而忽略了后面的一条,所以才出了这一事故。虽然对撞到宠物狗心有愧疚,但考虑到当时行人和狗都斜穿马路,自己应该没有责任,着急赶路的张女士继续驶向机场。
以后几天里,想起被自己撞的那条狗,张女士仍然无法轻松,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自己究竟有没有责任呢?
但大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朋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狗属于个人财产,应属财产损失范围,依据这一界定,狗被撞,应属交通事故。
另据记者了解,在青岛,车撞到狗已明确列为交通事故。2007年,青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出台了《关于处理车辆与犬交通事故的意见》,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轧、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事故中犬伤亡的损失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时可以参照购买犬时的正规购买发票。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记者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了解到,在道路上宠物狗与车辆发生相撞引发事故的具体赔偿,要看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各方责任比例的认定而定。比如,在车主上了第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的情况下,如果责任全责在狗主人一方,车主的损失由狗主人赔偿;全责在车主一方,则由保险公司给付赔偿;在双方各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按车主应负担的责任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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