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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短期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本条款需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平安(备案)[2009]N161号
平安财险(备-家财)[2012]附751号
平安财险(备-意外)[2013]主59号
说明: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10级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1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2级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3级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4级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2级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5级
一侧眼球缺失
7级
双眼盲目5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6级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一眼盲目5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5°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8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10°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9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20°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级别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最好矫正视力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低视力
1
0.3
0.1
2
0.05(三米指数)
盲目
3
0.05
0.02(一米指数)
4
0.02
光感
5
无光感
外伤性白内障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双侧眼睑外翻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一侧眼睑外翻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双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一侧耳廓缺失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41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26dB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56dB
外鼻部完全缺失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一侧鼻翼缺损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8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4根肋骨骨折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2根肋骨缺失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且伴发涎瘘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2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双手完全缺失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
给付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保监发[1999]237号)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给付表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注:三度烧烫伤指伤及皮肤全层或皮下组织,甚至更深。
本条款须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敬请特别留意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已用红色字体标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合同第4.1-4.12项各项保障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我们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如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及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将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本公司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2)本公司会尽快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订立保险合同,如本公司就保险标的(8.1)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如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8.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如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如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您需一次性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在保险起期后交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本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您及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3)您及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1)被保险人的居所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本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您。
保险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8.3)的个人财物及贵重物品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意外事故(8.4)、自然灾害(8.5)导致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房屋装修、家居财物在居所内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8.6)
(1)除空调、太阳能热水器外其他存放在被保险人天台及庭院的物品;
(3)个人财物及贵重物品在被保险人居所外丢失、被盗窃;
(4)机件或电器故障引致的电器损毁;
(5)被保险人的居所空置超过60天;
(6)不承保被保险人的居所因进行室内兴建、维修、改装及翻新工程而造成的损毁或损失。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办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银行卡及网银帐户因被他人盗用导致的资金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将银行卡交予家庭成员以外的人保管而被盗用;(2)被保险人未遵循银行卡使用条例导致的损失;(3)被保险人挂失前48小时以外的损失;(4)非实名的银行卡被盗用。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补领保险期限内遗失或损坏的证件而产生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因补领证件而产生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间接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财物因清洗、修理或保养存放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其他地址14天内,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将财物露天存放或存放至无人看管的处所遭受的损失。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搬家过程中搬运家庭财物,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人家庭财物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搬家过程中物品遗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其他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房屋因保险期限内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导致不能居住,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需另行租赁居住场所所产生的费用。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房屋因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需进行灾场清理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中国境内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所内,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的行为;(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8.7)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3)被保险人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8.8);(5)精神损害赔偿;(6)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7)被保险人所有、管理的机动车辆或船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9)致害人在精神错乱、神智不清、意识不清或智障状态下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0)被保险人饲养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3)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4)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保险人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5)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1)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因其雇佣的家政人员(8.11)在雇佣期间(8.12)的疏忽、过失行为,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害,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被保险人因其雇佣的家政人员在雇佣期间的欺骗或者不诚实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下列直接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30天内,无法全部或部分从该家政人员处获得赔偿或被盗抢财产仍未查获的,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房屋主体结构因火灾、爆炸、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突发性滑坡、泥石流、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暴动或罢工、恶意破坏、第三者汽车撞击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与4.1-4.12的所有保障内容:
(1)以下物品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古玩、艺术品、钱币(8.13)、邮票、有价证券、票证、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动植物、隐形眼镜、玻璃器皿、水晶、瓷器或其他易碎物品;
录制于磁带、光碟、磁盘或类似载体上的数据;
各种机动车、电瓶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船、飞行器;
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8.14)或重大过失;(3)家政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本条不适用于4.11项);(4)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5)不影响物件使用功能的外表刮痕和凹痕的损失;(6)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没收、征用;(7)地震、海啸导致的损失;(8)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9)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10)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11)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12)任何间接损失(8.15)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8.16)的,不得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出险时实际价值;
(2)保险金额低于保险标的出险时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3)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8.17)由您与我们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8.18)发生后,本公司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免赔额(率)。
(1)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
(2)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出险时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3)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出险时实际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损失、费用清单;
(4)发票或照片等可证明保险标的真实存在的证明;
(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如发生犯罪事件,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此外,对如下的保障内容,则另需提供一些材料银行卡机网银账户被盗用
(1)公安机关报案证明
(2)盗刷或盗用的记录;
居家责任及家庭成员责任
(3)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且该责任方尚未赔偿时,被保险人可要求本公司先行赔偿。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2)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3)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如下事宜,您应当了解:
(1)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2)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8.19),或保险人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5)本公司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本公司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6)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您决定退保,需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您的身份证明
本保险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24时起终止。本公司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退回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较高的注意之要求,甚至连人们一般应该注意并能够注意的要求都未达到,以致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非被保险人故意或者过失,处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故。
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下火、地面突然塌陷。
又称除外责任,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对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补偿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指在被保险人居所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
指法院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一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指按照雇主的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雇主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
非流通货币
指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指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损毁后,进而造成的收益的减少或损失、价值的降低以及支出的增加等后果损失。
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指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事先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规定数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指因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
指保险标的整体损毁,或保险标的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本部分的被保险人应为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本保险合同第4(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8.1)-4.12项各项保障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本保险合同第4.1项、4.2项保障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订立保险合同,如本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2)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接到通知后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照接到通知之日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3)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未依本条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8.3)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8.4)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本公司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本公司已给付第(2)、(3)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9.1))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本公司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3)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9.2))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本公司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和烧烫伤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释义8.5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3)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8.6)下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2)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3)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8.7)、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以下责任免除适用于4.1、4.2的所有保障内容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8.8);(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恐怖袭击;(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10)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8.9)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2)被保险人醉酒(8.10)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8.11)、无有效驾驶证(8.12)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人为受益人
您及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8.13)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本公司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申请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医疗保障保险金申请
(4)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保险单签发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结算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保险金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则他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烫伤,烧烫伤程度达到Ⅲ度,Ⅲ度烧烫伤的标准为皮肤(表皮、皮下组织)全层的损伤,涉及肌肉、骨骼,软组织坏死、结痂、最后脱落。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交通工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监发[1999]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