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是朝阳产业”在我国正逐渐显现出其作用和
功效。保险业的发展,承保技术日趋复杂化,承保竞
争尖锐化和全球化,使得经纪人的产生成为必然。保
险经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一定的业务操作程序
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章从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出发,
结合其从业资格和执业规则,较为详尽地介绍了保险
经纪公司的组织以及保险经纪人的业务流程,在本章
的最后也简单介绍了国际再保险经纪人。
第一节保险经纪人概念
一、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一)经纪人的含义
》1.经纪人及其分类
经纪人是市场化进程的产物,在各种交易活动
中为交易双方(供方和需方、卖方和买方、出
租方和承租方等)沟通信息,撮合成交、提供
可属于商法又可以属于民法的法律行为。经纪
业就是从中介绍他人进行商品交易的活动。
对于经纪人,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按不同标准对经纪
人进行分类。根据经纪人是否与一定的交易所相联系
分为一般经纪人和交易所经纪人;根据经纪人活动的
对象是否为商事分为民事经纪人和商事经纪人;根据
经纪人是否与买方或卖方直接接触分为直接经纪人和
间接经纪人;根据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内容的不同,经
纪人可以划分为商品现货经纪人、期货经纪人、证券
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技术经纪人、
货币经纪人、文化经纪人、体育经纪人、职业经纪人、
婚姻经纪人、宠物经纪人等。
经纪人的性质
经纪人与批发商、零售商和代理人一样都是中介人。批
发商、零售商称为经销商,经纪人、代理人称为居间人。
经纪人和代理人虽然都是中介人,但是在进行具体和居
间活动时,还是有较大的差别。一般认为,经纪人在进
行经纪活动时,是受委托代表他人从事购买和销售行为
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经纪
人与委托人的关系通常是不固定的,经纪活动具有非连
续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经纪人进行经纪活动时不得直接
参与实物性买卖,即不得从委托人那里购买所委托的货
物,也不得向委托人出售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货物。经
纪活动通常是有偿的,经纪人在具体交易时还可以对交
易的顺利进行提供担保服务。
:需要指出,通常代理人要代表被代理人将法律
行为彻底地完成,直至被代理人和第三者的法
律关系完全成立,而经纪人则通常不进行得那
么彻底,往往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找到一
位可靠的买主或卖主,至于是否做成该笔交易,
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1.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18条规定: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
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
规定第六条规定: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机构应当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国际惯例,保险经纪人
具有以下职能: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保险计划甚至制定包
括管理财务风险、发展战略风险等在内的综合风险管理计划;为
客户选择最适合的保险公司,并可以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监督
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在保险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中
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十分重要。例如,英国保险市场上现有3000多